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957094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0〕51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10:0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社区、县属各国有企业:
《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阳县人民政府授权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工资总额中计算,在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由企业围绕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编制,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五条 商业类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参考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的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及其它业绩考核指标综合挂钩。
第六条 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与反映公益性业务的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情况,以及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七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监管机构和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第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收入分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原则上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采取预算包干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1.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企业职工人数等构成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组成。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企业工资预算总额为基础,考虑上年人数增减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
(1)已纳入县国资局经营业绩与工资考核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企业预算年度前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应发数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2)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合理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3)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涉及前后年度口径不一致的,应按同一口径进行调整。因清产核资、改制重组、整体上市等重大因素需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经县国资局批准后调整。单列工资纳入工资总额预算,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2.预算增减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主要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增幅)、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企业前三年工资水平、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人员变动情况,以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合理确定经济效益预算基数
1.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3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
2.企业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对标等情况,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公益类企业达到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内确定,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50%范围内确定。对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或者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企业预算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发生兼并、改制、重组等情况的,新增的企业(法人单位),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其原主管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或以上年度企业经审计的应发工资或市场同水平工资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监管机构和部门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底报监管机构和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且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监管机构和部门复核或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按照年度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监管机构和部门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和部门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省及本县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的制度体系,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紧密联系、同向联动,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完善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应发工资”超过清算工资总额的,均视为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强化民主监督,健全内部审核监督机制,企业要将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国资监管机构将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超过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5%、不超过10%的,按照10%的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超过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10%的,按照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视违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应将职工工资分配情况作为政(司)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于每年9月底前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同时在本企业或监管机构和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和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信息,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