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19505 成文日期: 2021-09-23
文 号: 开府办函〔2021〕115号 发布时间: 2021-09-23 15:12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3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开阳县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成果,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按照《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度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再开发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及任务目标,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土壤安全利用进一步巩固提升,到2021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达到省级目标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1.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在全面总结评估“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着眼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进一步明确思路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开阳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二)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2.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根据土地性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充分运用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台账,不断调整优化、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技术,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达到省级工作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4.严格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加强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5.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关闭、搬迁、腾退等工业企业用地全面梳理排查,动态更新预关注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管理的其他建设用地在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前,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6.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的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时纳入监管;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供应计划的地块,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按时提交调查报告。(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7.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经调查确认无土壤污染风险、未经风险评估确认无需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或经风险管控与修复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同意实施与风险管控或修复以外的建设项目,并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环境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安排土地供应和同意土地用途变更,不得办理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应持续开展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表土处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出让”“净土开发”或“土壤修复+”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8.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征收、收购、出让等环节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把好准入关,防范土壤污染风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9.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0.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因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11.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及矢量数据等相关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防止污染地块未开展或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即投入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12.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应向社会公开地块信息,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标牌、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根据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实施“一地一档”,加强对风险管控区域现场执法检查,防止污染扩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13.做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自然资源部门再次梳理自2017年7月1日以来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清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借助自然资源部门“一张图”管理功能,核定符合规划用途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并进一步测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确保达到省级工作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14.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面落实拆除活动、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制度,从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监测数据、执法闭环监管、信息公开等方面,建立完善“一企一档”,并录入全省土壤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监管,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相关责任和义务。推动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15.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继续巩固“十三五”减排成果,定期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严格落实新、改、扩建涉重项目等量置换、减量置换要求。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监管,杜绝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开展新一轮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纳入整治清单的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6.继续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持续推进存在环境隐患渣场的整治,解决渣场渗漏污染问题。规范建设新渣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标准,严防新建渣场产生污染。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广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标准化应用试点工作。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防止污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17.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垃圾分类考核。全面推进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达标单位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全面完成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内整治点销号工作,实现整治点销号率达100%。确保到2021年底,全面遏制城镇垃圾违规向农村转移问题,全面完成较大规模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积极争取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应用示范点。(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农业农村部门继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达到省级目标要求。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或处理纳入日常监管。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节水工作,减少农业灌溉用水。组织开展1次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下水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开展1次全县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五)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19.加强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各地要提前储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加强对项目谋划、申报、动态更新等环节的组织,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及时核对去除已获得资金项目、不符合项目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强化项目调度,依托国家和省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开展土壤项目管理。督促2020年、2021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时序推进,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20.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培训。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题讲座。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学习掌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21.做好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严格评估考核

22.谋划好2021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特别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等2项考核指标,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紧推进,确保目标指标如期完成。(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23.各单位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含电子档)、提供印证资料,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2021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评估自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4.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对全县本系统2021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2021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

《开阳县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