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455276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 文 号: | 开府办函〔2022〕81号 | 发布时间: | 2022-07-14 16:42 |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县委督办督查局、龙岗镇、楠木渡镇、冯三镇、高寨乡、毛云乡、开投集团:
《开阳县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开阳县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工作推进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地方森林质量,盘活森林资源,增加林农经济收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永续利用规划,拟实施开阳县森林资源经营项目。为确保工作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建设结构科学、优质高效、功能匹配的森林资源发展体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和森林质量,扎实推进森林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的开阳新未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各级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各种要素参与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建设。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低效林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及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项目,做到适地适树、重点突出、相对集中,形成资源规模优势和产业集群优势,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长短结合。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发展实际,统筹大、中、小径材兼顾培育,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做到长、中、短周期相结合,以短养长、以长补短,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四)强化政策宣传,规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与林农签订流转合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特成立开阳县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夏世飞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经开区党
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王兴文 县委常委 县政府副县长
杜玉梅 县政府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尚 翔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 奔 县委督办督查副局长<主持工作>
陈 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海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兴洋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贵林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吴仕刚 龙岗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兴江 楠木渡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仕用 冯三镇人民政府镇长
丁 飞 永温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孝雄 高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 宇 毛云乡人民政府乡长
冉 松 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方春华 开投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小组、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小组和督办督查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小组
组 长:夏世飞
副组长:陈 新
成 员:尚 翔 张 海 胡贵林 方春华
工作职责: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陈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做好各工作专班对接协调;负责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及责任分解;定期梳理项目建设情况并形成信息上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项目总体工作,收集相关工作进度。
(二)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小组
组 长:王兴文
成 员:张 海 吴仕刚 吴兴江 丁 飞
罗孝雄 李 宇 冉 松 方春华
工作职责:办公室下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张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各乡镇流转和可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及勘界测绘,协调各乡(镇)配合开展林地流转工作,解决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办理林权等不动产证手续;负责协调采伐指标,满足项目推进需求。
(三)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小组
组 长:杜玉梅
成 员:尚 翔 李兴洋 胡贵林 方春华
工作职责: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加强项目资金筹措力度,加强与银行对接力度,落实项目并购贷款。
(四)督办督查工作小组
组 长:夏世飞
副组长:刘 奔
成 员:督办督查抽调人员 乡镇抽调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事项以及项目推进完成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四、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完成64000亩集体、个人林地经营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其中楠木渡镇20000亩、冯三镇18000亩、龙岗镇14000亩、高寨乡4000亩、毛云乡8000亩。
(二)工作计划。
1.7月8日——7月20日:将64000亩集体、个人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至各乡镇,并完成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登记;
2.7月21日——7月24日:完成林权价值评估;
3.7月25日——7月27日:编制并审批森林资源项目招标方案;
4.7月28日:各乡镇在贵阳市阳光交易平台发布森林资源招标公告并公示20天;
5.8月16日:开标并公示中标结果3天;
6.8月20日:中标公示结束,中标单位与乡镇签订《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协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部门及乡镇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调整、划转、拨付。
2.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统筹协调、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组织验收等工作;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协调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它在项目建设中涉及自然资源板块的相关工作;结合流转森林资源状况及国家政策,开展项目谋划及申请行业资金及政策支持。
3.督办督查局职责。督办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指标的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包括:林地勘界、张榜公示、登记造册、流转协议签订等;负责管辖区域内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林地权属纠纷调解等工作;完成辖区内流转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
5.开投集团职责。配合乡镇完成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积极筹措项目资金,依据《开阳县实施森林资源经营项目林地流转工作经费激励方案》(详见附件一),确保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流转工作顺利推进;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组织资料按程序进行竞标;在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积极谋划林业产业项目,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全力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为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切实加快项目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效。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督察工作计划,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并对工作推诿扯皮、推进工作不力的,严肃追查问效。
附件:1.开阳县实施森林资源经营项目林地流转工作经费方案
2.林地流转及林木流转协议书
附件1
开阳县实施森林资源经营项目林地流转
工作经费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开阳县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的高效实施,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流转收储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标准
完成64000亩集体、个人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其中:楠木渡镇20000亩、冯三镇18000亩、龙岗镇14000亩、高寨乡4000亩、毛云乡8000亩。
二、工作经费标准
按照20元/亩的标准予以兑现。为确保林地流转及林木流转工作顺利推进,对项目涉及乡镇由开投集团先预付5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三、工作经费用途
工作经费属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流转工作产生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林地流转及林木流转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主 址:
乙 方:×××××(乡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主 址:
乙方为进一步提升森林质量,盘活森林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开阳县森林资源经营项目工作推进方案(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林地概况
甲方将其拥有位于开阳县镇村组小地名相应的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有偿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期限
双方约定流转期限为15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续签协议。
三、流转面积
该林地位于开阳县(乡、镇)村。共涉及块林地,总面积为亩(权属以原林权证为准,面积以第三方出具的勘界报告为准)。
四、流转权属
在协议期内,甲方将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若乙方未收储森林、林木所有权,甲方需采伐自用材(每年15立方米蓄积量以内),由甲方申请,乙方全力为甲方办理采伐许可。
五、流转标准及支付方式
1.林地经营权流转费:经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费第一个5年按20元/亩/年进行结算,每5年一个增长期,按10%递增。双方签订本协议后60个自然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5年流转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
仟佰拾元角分(¥: )。5年期结束后,乙方按上期标准上浮10%进行一次性支付5年林地经营权费。10年期后,按上期标准再上浮10%一次性支付最后5年林地经营权流转费。
2.森林、林木所有权收储费:乙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需采伐甲方林木及开展相关项目建设,乙方需支付甲方森林、林木所有权费用。支付标准按两个方式执行,甲方可自行选择。具体如下:
2.1由乙方负责组织开展采伐设计及采伐许可证办理,采伐收入减除采伐成本后,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2.2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甲方林木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乙方依据评估报告价值先支付甲方50%林木费,剩余的50%根据采伐进度给予支付。
六、林地移交约定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立即将协议约定的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移交给乙方经营管理。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将林地经营权转包给第三方生产经营管理。
2.在合同期内甲方承诺出让给乙方的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不涉及第三方权属纠纷,不涉及资产担保、抵押等权属问题。
3.乙方有偿使用的林地、林木发生权属争议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4.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对流转的林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及产品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
5.乙方对原有的林木实施抚育间伐或更新采伐时,双方需完成林木所有权达成共识。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协议涉及的林地范围内建设各种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7.在协议合作期内,因国家项目建设需征收林地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8.乙方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清甲方流转费,若甲方选择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一种林木所有权收储方式,则实施采伐所获得的木材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9.在乙方项目规划范围内,乙方鼓励甲方参与发展林业产业项目,支持甲方参与项目建设及经营。
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处理因生产经营发生的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
八、安全管理约定
1.协议期间,乙方负责林区的管护工作。甲方不得蓄意破坏乙方生产经营成果。
2.双方不得擅自在有偿使用林地范围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其他毁林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将由过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无故单方终止协议,则甲方需退还乙方所有费用;若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2.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甲方费用,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有权将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包给第三方或收回自行经营。
3.若因受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不视为违约,乙方将林地归还甲方。
十、合同期满
1.协议期满后,乙方按时将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交回甲方,在协议存续期内乙方依法修建的各种设施由双方协商处理,但乙方购置的各种设备资产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置。
2.协议期满后,若乙方需继续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协议期内乙方新补植林木形成的资产,双方届时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十一、纠纷处理
履约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协议订立后,由双方将协议报所属乡(镇)政府及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2.在协议期内,乙方通过项目实施申请获得的政策性造林、育林等奖补资金归乙方所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林业主管部门一份,自双方签字印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见证方(印章):
(共印发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