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4〕9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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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600727 成文日期: 2024-03-18
文 号: 开府办函〔2024〕9号 发布时间: 2024-03-18 14:54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函〔2024〕9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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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硒城、紫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掌握开阳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黔府办函〔2024〕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贵阳贵安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16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开阳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

建立开阳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开阳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开阳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4年4月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县级普查机构,按照上级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普查办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要根据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县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开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接替人员自动调整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开阳县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统计,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文物普查的具体要求,开阳县地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和落实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县普查办要积极组织、统筹好开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成员单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要分级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鼓励以老带新,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要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营造支持文物保护、支持文物普查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开阳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24年3月18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