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4〕42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02320 成文日期: 2024-10-22
文 号: 开府办函〔2024〕42号 发布时间: 2024-10-22 10:12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函〔2024〕42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0-22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本文公开发布)

                                                                   

开阳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2号)和《市医保局等10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24〕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槐乐(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徐春波(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徐志然(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胡宏亮(县政府办主任)

陈  新(县财政局局长)

聂小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  彦(县卫健局局长)

刘  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  奔(县医保局局长)

孔舜瑶(县民政局局长)

宋  磊(县残联理事长)

刘孟国(县公安局副局长)

余之宪(县教育局副局长)

邱国才(县医保局副局长)

胡  聪(县税务局副局长)

杨春江(县居民医保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医保局,由张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邱国才、胡聪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缴费标准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全部划转至贵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造成上级补助资金扣减的,扣减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足。

三、征缴时间和待遇权益

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取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按40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限

1.普通群众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参保,按107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固定待遇等待期90日(从缴费之日起算)。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日(含)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待遇结束后9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享受90日(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90日(含)的新生儿,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可以延至2026年3月30日。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稳定脱贫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

(一)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渠道

按照《省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职责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11号)相关规定,自2024年9月23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职责由税务部门移交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收集汇总认定城乡居民特殊身份信息等相关工作。

1.线下参保登记

参保人可就近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2.线上参保登记

参保人可通过贵州医保APP、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模块自助办理参保登记,也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渠道

1.线上缴纳

(1)支付宝渠道。进入支付宝后,依次选择“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2)微信渠道。进入微信后,依次选择“我”-“服务”-“城市服务”(注意:需确认当前定位为贵州省范围内,如贵阳)-“社保”-“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3)微信公众号渠道。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依次选择“医疗服务”-“服务”-“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也可以关注“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依次选择“享服务”-“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信息后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4)云闪付渠道。进入云闪付后,依次选择“政务民生”-“社保缴费”,选择办理相应缴费业务。

2.线下缴纳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富民村镇银行(丰收互联)、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

(2)将城乡居民医保费交给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富民村镇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3.职工个人账户代缴

省内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且个人账户余额充足的,登录贵州医保APP,绑定近亲属亲情账户成功后,依次进入“城乡医保”-“代缴申请”界面,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为被绑定近亲属代缴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职工个人账户代缴范围从配偶、父母、子女扩大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五、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50%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剩余50%分别由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全额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明确的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承担。

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20元/人标准予以定额资助。

5.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60元/人标准予以定额资助。

(二)资助享受条件

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优化经办服务

(一)提高登记准确度

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好集中征缴代征代办人员的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登记、变更等工作。在对新参保人员作信息登记时(除新生儿、服刑人员、合法入境外籍人士等暂无身份信息的特殊人员外)确保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对登记时系统提示身份信息错误的,要认真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做好过渡衔接

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参保登记移交过渡衔接工作,过渡衔接期参保登记仍执行窗口首问负责制,参保群众到税务部门申请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税务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或通过线上办理参保登记,防止参保人多头跑路,切实提高参保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要强化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组织开展好培训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系统切换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系统切换平稳过渡、职责顺利移交,集中征缴顺利推进。

(三)做好经办服务

进一步增强医保参保征缴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结合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和便捷的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提升经办工作的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报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统一的办理流程、解释口径。

(四)杜绝重复参保

利用医保、税务、民政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功能,有效解决重复参保、死亡参保等问题,以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作为唯一控制条件,控制同一身份信息在省内只允许参加一次居民医保。新参加工作、调动、升学、搬迁等,需在省内异地变更参保类别或关系的,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或引导本人通过医保微信公众号自行在手机上办理,确保参保人员省内医保待遇顺畅接续。外出务工、读书等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不再动员其参加我县居民医保。

(五)做好退保退费工作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后出现应予退费情形的,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等工作的通知》(黔税发〔2020〕6号)规定执行,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税务部门、误缴地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联系,确保参保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退保退费申请办理。

七、工作职责

1.县医保局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信息,将参保登记和用于征缴的最优特殊身份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征缴信息做好个人有关权益记录、反馈退费信息等,开展参保扩面,做好参保政策的宣传和引导。

2.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申报受理,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身份信息进行费款征收,受理退费申请,向医保部门传递征缴明细数据和退费信息。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协助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加强征缴系统维护,及时解决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等在完成2025年参保资助的各类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后,从2024年10月起每月要及时向县医保局推送上月动态新增、退出、死亡的各类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县医保局按规定及时完成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的标识或退出,确保各类特殊困难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4.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5.县教育局及时组织各学校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医保参保宣传,配合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对在校学生(含幼儿园、高中及职业学校)参保缴费信息进行比对,对未参保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纳入参保动员目标,确保我县在校学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实现应缴尽缴。

6.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工作,明确各村(居)代征代办人员,组织干部实行分片包保,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留守老人、儿童要及时开展代征缴代缴,同时做好代征代缴的统一收据开具和保费的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收费未缴、收而忘缴”的现象发生。

八、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参保征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稳住基金基本盘、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认真制定本乡(镇、街道)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积极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重点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医保待遇提升情况等,讲清医保制度中的个人缴费义务和权利,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各乡(镇、街道)医保经办窗口、各村(居)代征代办人员要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为2025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地支持医保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导检查。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对全县2025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开展督导,实时调度。各乡(镇、街道)要对各包保人员、代征代办人员的征缴情况开展督查,督促代征代办人员及时将代收的居民医保费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上解入库,建立代收台账,确保基金安全。对不按时将代收的居民医保费用上解入库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确保代收保费足额上缴,保障参保缴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解读:《开阳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