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4〕1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36648 成文日期: 2024-01-19
文 号: ​开府发〔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1-19 15:45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4〕1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1-19 字体:[ ]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于2023年12月8日将《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群众的任何意见。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签约期限: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

四、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1月18日

附  件

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方案

    

因实施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

二、征收目的: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是今年我县实施的重点工程之一,是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平台。

三、征收范围: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结合项目实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自开阳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签约期限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五、征收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6号);

(三)《开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开府专议〔2023〕129号);

(四)《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9号);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内容以及测绘数据和评估结果。

七、补偿对象

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具体范围以本项目规划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

八、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原则;

(三)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限时签约奖励搬家交房的原则。

九、征收补偿事宜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确认

1.以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为依据,其用途、面积以证载内容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载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建筑的确认:根据认定单位意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建筑面积现状进行认定;

4.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限期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处理。

(二)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由按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构筑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构成。

(3)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兑现房屋征收补偿费。

(4)房屋、院落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及《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21〕8号)修订的通知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为本项目新建房屋(12#楼1-6层、13#楼1-10层)。

(2)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煤棚、畜圈、钢架棚、简易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4)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安置房要达到商品房交付条件。

(三)证载为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

(1)由按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评估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构成。

(3)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兑现房屋征收补偿金。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为本项目新建房屋,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实际超出面积以新建商业门面评估单价向征收部门购买;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的,征收部门以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向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四)其他

1.国有空地的补偿、对于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国有空地,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后核定空地面积,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

3.涉及单位用房征收费、临时安置费等,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补偿。

4.涉及被征收人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的征收费用,由征收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涉及到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人自行清偿。

6.本项目所辖区域为开阳县城市控制规划区范围,按照《开阳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心城区内同一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格参照该项目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同类结构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申请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综上,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房屋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用途

土地性质

结构

评估单价(元/m2)

备注

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

住宅

国有出让

框架/钢混

3613

评估单价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砖混

3330

砖木

3028

2923

国有划拨

框架/钢混

3276

砖混

2993

砖木

2691

2586

商业

国有出让

框架/钢混

8365

评估单价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砖混

8129

砖木

7906

7695

国有划拨

框架/钢混

8028

砖混

7729

砖木

7569

7358

(二)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类型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构筑物

堡坎

砖砌堡坎

280


2

浆砌堡坎

280


3

混凝土堡坎

350


4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242

空地(含土地)

5

围墙

高1.5m以上(含1.5m)

m

180


6

高1.5m以下

m

120


7

道路

混凝土人行道

200


8

水池、粪池

混凝土水池、粪池

235


9

化粪池

235


10

水管

6分管

m

12


11

其他

灶台

500


12

混凝土猪槽

100


13

不锈钢猪槽

120


14

过滤池

260


15

不锈钢瓦沟

m

25


16

混凝土鱼池、花池

235


17

混凝土梯步

280


18

水泥排水沟

200


19

室外水泥地坪

136

含土地

20

砖混过道盖板

180


21

附属物

圈舍、厕所等建筑物

砖钢架顶

685


22

砖混

600


23

砖木

555


24

钢架棚

钢架棚

450


25

简易棚

简易棚

300


26

烤漆房

烤漆房

450


27

附属设施

水户

独立

1000


28

分表

200


29

电户

独立

1000


30

分表

200


31

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

150


32

宽带

宽带

220


序号

项目类型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33

附属设施

有线电话

座机

300


34

动力电

动力电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35

热水器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500


36

电热水器迁移

300


37

空调

空调迁移(柜机)

460


38

空调迁移(挂机)

280


39

摄像头

摄像头

100


40

电视接收机

电视接收机

150


41

电杆

电杆

680


42

装饰装修

外墙面

墙砖

80


43

外墙漆

30


44

琉璃瓦

60


45

女儿墙

m

80


46

地面

水泥混凝土

136


47

屋顶地砖

180


48

地砖(室内)

180


49

地板胶

60


50

瓷砖地脚线

m

25


51

强化木地板

120


52

木脚线

m

25


53

实木地板

120-200


54

内墙面

墙纸

60


55

墙布

120


56

墙砖

180


57

集成墙板

150


58

雕花玻璃隔断

150


59

瓷粉

20


60

瓷粉+乳胶漆

45


61

生态木墙面

80


62

电视机背景墙

200


63

雕花玻璃

150


64

桑拿板

80


65

木隔断

300


序号

项目类型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66

装饰装修

内墙面

塑料扣板墙

95


67

吊顶

铝塑板吊顶

120


68

宝丽板吊顶

120


69

三合板吊顶

50


70

木吊顶

200


71

石膏线条

m

20


72

木线条

m

30


73

石膏板吊顶

18


74

铝扣板

120


75

塑料扣板

95


76

屋顶隔热层

50


77

屋顶隔热层

150

钢架棚

78

石膏转角

50


79

木工板吊顶

70


80

集成板吊顶

120


81

门窗

包门

600


82

套装门

450-1000


83

门套

120-450


84

木门

380


85

防盗门

1000


86

塑钢门

150


87

卷帘门

220


88

不锈钢拉闸门

120


89

铁门

120


90

窗套线

m

30


91

铝合金窗

150


92

窗套

m

40


93

木窗

200


94

铝合金纱窗

80


95

钢条防盗门

100


96

不锈钢防盗窗

120


97

钢条防盗窗

100


98

钢化玻璃门

400


99

不锈钢防盗门

150


100

木梭门

800


101

铝合金门

150


102

室内护栏

不锈钢护栏

101


103

不锈钢楼梯扶手

m

150


104

木楼梯扶手

m

120


105

固定柜

固定衣柜

500


序号

项目类型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06

装饰装修

固定柜

橱柜

m

500


107

大理石橱柜

m

600


108

酒柜

250


109

吊柜

250


110

壁柜

500


111

电视柜

m

500


112

座柜

m

500


113

鞋柜

m

500


114

书柜

500


115

电脑桌

500


116

书桌

360


117

其他

铁架

180


118

木架

180


119

蹲便器

300


120

冲水箱

300


121

热水箱

300


122

马桶(坐便器)

500


123

陶瓷拖把池

120


124

不锈钢洗菜池

300


125

不锈钢洗菜盆

180


126

操作台

m

500


127

石水缸

600


128

台式面盆

500


129

不锈钢晾衣杆

m

30


130

抽油烟机

180

迁移费

131

灶头

1200


132

充电桩

2328


133

水井

1150


134

不锈钢雨棚

100


135

广告牌

130


136

升降机

820

迁移费

137

货架

120


138

塑料雨棚

50


139

屋顶防水层

60


140

强电

明线

60

含开关插座

141

暗线

100

含开关插座

(三)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

十三、相关税费的缴纳

房屋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证时,征收部门应予配合,涉及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四、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

十五、法律责任

(一)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方案由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方案


  

附  件

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

补助奖励方案

一、产权调换补助

(一)产权调换补差。安置房按原住宅面积以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0—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不补款;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85%进行补款;超过3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结算。

(二)解危解困。被征收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给予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按照上述(一)之规定补款。

二、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一)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状用途为经营性的临铜仁路一层的经营性用房,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纳税申报凭证、且持续经营、用于经营的面积,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证载为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状用途为经营性的临铜仁路一层以外的经营性用房,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上一年纳税申报凭证、且持续经营、用于经营的面积,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经营,经认定为住房改为非住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先予20%给予货币补助后,再按照住房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前1年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经认定为住房改为非住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先予10%给予货币补助后,再按照住房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三、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补助

1.经开阳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住宅,按照本方案合法房屋类型进行安置补偿。

2.经认定为不合法建筑的,一律不享受本方案的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积极配合房屋签约搬迁的,可给予适当的工料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取消工料补助,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四、搬家补助费计发标准

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搬家费,标准为:住宅10元/㎡/次,营业用房15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涉及被征收人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的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安置期限为30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个月。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住宅10元/㎡/月,经营用房15元/㎡/月。若超期过渡的,按照实际超期时间给予不高于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可给予不高于1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六、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3.征收个人经营用房合法用工人员补助费: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工的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征收人按本县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为176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补助费。

七、奖励

(一)签约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下列方式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1.全产权房签约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经确权认定参照全产权房签约的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8000元)。

3.土地房屋均未登记的房屋,经确权认定参照全产权房签约的奖励标准: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给予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二)搬家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的搬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过规定时限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解读:《开阳县东风湖01-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开阳县东风湖01杠11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音频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