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16691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文 号: | 开府发〔2024〕6号 | 发布时间: | 2024-05-10 09:26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7〕6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开阳县财政局、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关于全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2022〕19号),现就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贵州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楠木渡镇、龙岗镇、双流镇、永温镇、金中镇、冯三镇、花梨镇、龙水乡、米坪乡、高寨乡、毛云乡、南江乡、禾丰乡、南龙乡、宅吉乡等15个乡镇集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区范围(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向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水厂供水范围内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户)。
三、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开阳县财政局、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关于全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2022〕19号)有关规定,我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3,非居民用水1.20元/m3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开阳县水务局委托开阳县乡镇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五、新的征收标准执行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六、征收目的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水处理处置的资金。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附件:开阳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附 件
开阳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促进和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和提升水环境,确保我县污水处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643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快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集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或试运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和时间
(一)征收范围
楠木渡镇、龙岗镇、双流镇、永温镇、金中镇、冯三镇、花梨镇、龙水乡、米坪乡、高寨乡、毛云乡、南江乡、禾丰乡、南龙乡、宅吉乡等15个乡镇集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区范围(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向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水厂供水范围内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按照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开阳县财政局、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关于全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2022〕19号)文件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0.85元/m3,非居民用水1.20元/m3。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乡村和城镇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三)征收方式
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的量值计算,与自来水费一同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执行时间
根据我县乡镇集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或试运行)实际,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
1.县水务局负责乡镇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的日常征管工作,全力做好征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2.使用自来水的用水户,由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贵阳水务集团开阳水务有限公司(贵阳水务集团开阳乡镇水务公司)代征。
3.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由县水务局负责实施征收。
(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污水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按月收取,进入监管账户,按月全部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2.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收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代征手续费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乡(镇)与代征单位商议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三)杜绝重复收费
凡在我县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乡镇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应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凡在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环保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对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区分不同情况,要提高低收入群体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处理费而降低。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污水处理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开阳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黄启兆同志任工作组组长,丁飞、罗清河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相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罗清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县委督办督查局:负责按时间进度安排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依据进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发改局:负责按规定核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求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资料,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定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力度,负责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严格依法打击非法取水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并提出针对城镇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群体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补贴方案,并报县政府。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各项排污指标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企业排入城镇管网污水的监管和界定。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依法进行,严格执行依法行政。
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县水务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做好对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对使用自备水源的个体经营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乡(镇):核实辖区内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水厂供水范围内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户)的具体名单。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宣传、维稳、矛盾调处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开阳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
附 件
开阳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
为平稳启动我县乡镇集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确保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开阳县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启兆(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丁 飞(县发改局局长)
罗清河(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刘 奔(县委督办督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高君琪(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 军(县司法局局长)
钟丽娟(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人)
孔舜瑶(县民政局局长)
王小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晓东(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曾兴欢(县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欧 韬(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夏林铃(县水务局副局长)
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夏林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