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4〕8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的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280435 成文日期: 2024-07-22
文 号: 开府发〔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07-22 08:58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4〕8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7-22 字体:[ ]

为推进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建设,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工作,并于2024年4月24日将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30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没有收到群众反馈意见。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附属物。

二、搬迁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搬迁签约期限:1个月(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21日)。

四、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被依法搬迁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

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推进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建设,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签约结束。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二)产权调换

1.提供开阳县马头寨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住宅面积以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1-10㎡的按1300元/㎡购买(含10㎡),超10-30㎡的(含30㎡),按1400元/㎡购买。超过30㎡的,按评估价进行购买。

3.解危解困。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给予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三)“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四)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偿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3.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八、补偿标准

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名称

结构

单位

评估单价(元/每单位)

备注

1

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

砖混

m2

1328

评估单价不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

砖木

m2

1035

3

木质

m2

1037

房屋装饰装修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外墙面

墙砖

80


2

外墙清漆

20


3

外墙真石漆

94


4

外墙漆

80


5

地面

地砖(室外)

50


6

地砖(室内)

120


7

强化木地板

100


8

木质地脚线

m

15


9

瓷砖地脚线

m

14


10

内墙面

墙纸

60


11

墙布

120


12

内墙砖

80


13

瓷粉

15


14

瓷粉+乳胶漆

25


15

电视背景墙

80


16

集成墙板

150


17

宝丽板、桑拿板墙

100


18

铝合金隔断

150


19

木隔断

100


20

釉面砖

120


21

吊顶

木工板吊顶

65


22

木线条

m

25


23

石膏线条

m

20


24

塑料板吊顶

60


25

铝扣板

120


26

集成吊顶

130


27

石膏转角

40


28

屋顶

琉璃瓦

60


29

屋顶隔热层

40


30

门窗

包门

450


31

门套一

120


32

木门

300


33

钢条防盗门

100


34

不锈钢门

180


35

套装门

570


36

卷帘门

110


37

铁门

100


38

铝合金门窗

150


39

木窗

300


40

纱窗

20


41

不锈钢防盗窗

85


42

钢条防盗窗

50


43

防盗门

1000


44

不锈钢雨棚

180


45

铝合金门

150


46

护栏

铁护栏

m

94


47

不锈钢栏杆、扶手

180


48

固定柜

衣柜

250


49

电视柜

m

260


50

坐柜

m

150


51

大理石厨柜

m

500


52

壁柜

320


53

厨房、卫生
洁具

蹲便器

80


54

冲水箱

80


55

马桶(坐便器)

550


56

不锈钢洗漱盆

180


57

不锈钢洗菜盆

180


58

钢化玻璃洗漱盆

180


59

砖砌洗菜盆

80


60

陶瓷洗手盆

180


61

台式面盆

80


62

其他

不锈钢晾衣杆

m

40


63

抽油烟机搬迁费

200


64

灶头

500


65

不锈钢储水箱

1000


66

砖砌操作台

m

220


67

拖把池

120


68

净水器

600


69

强电

明线

30


70

暗线

60


构筑物、附属物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结构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240


2

浆砌石堡坎

320


3

砖、混凝土堡坎

360


4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5

高1.5m以上

m

120


6

水池、化粪池、沼气池

土质水池、粪池

200


7

石砌水池、粪池

260


8

混凝土水池、粪池

300


9

沼气池

375


10

化粪池

260


11

其他

灶台

500


12

不锈钢晾衣杆

m

40


13

石桌

800


14

猪槽

100


15

花池

80


16

排水沟

200


17

石膏水缸

200


18

砖砌花池

80


19

不锈钢水塔

1000


20

室外水泥地坪

136


21

圈舍、厕所等建筑物

砖混

656


22

砖木

555


23

453


24

简易

207


25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280


26

简易钢架棚

钢架棚

300


27

水管

4分管

m

8


28

6分管

m

11


29

8分管

m

13


30

1寸管

m

14


31

1.2寸管

m

15


32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33

25管

m

8


34

110落水管

m

11


其他资产评估结果汇总明细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1000


2

电户

1000


3

动力电

配套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4

卫星接收机

100


5

有线电视

用户

150


6

宽带

200


7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500


8

电热水器迁移

300


9

空调迁移(柜机)

460


10

空调迁移(挂机)

280


11

摄像头

100


12

电视接收机

150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若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搬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约交房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二、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三、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

补助奖励方案


附件

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一、限时签约奖励

(一)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搬迁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解读:《开阳县磷氟新材料矿化一体化产业园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