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37105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文 号: | 开府办发〔2013〕70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09:30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否 |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6月13日
开阳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发〔201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医改工作,在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违法所致医药费用除外),对已享受医疗保障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后仍不能支付自己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和与我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协议无力偿还医疗贷款的特困群众或因大病产生的医药费用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特困群众实施救助,真正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36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际问题。
二、救助对象
本辖区常住人口,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认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因病住院不能承担自付医药费用的特困群众。
(二)与我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协议无力偿还医疗贷款的特困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分散供养孤儿和农村孤儿等)。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自付医药费用超过该家庭纯收入的2倍以上特殊困难群众。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以上对象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在非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方案医疗救助范围内。
三、医药费用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对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报销、新农合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仍不能支付自己承担部分医药费用的特困群众以及与我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借款协议无力偿还医疗贷款的特困群众或因大病产生的医药费用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困难群众,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如下:
凡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及家庭,根据住院产生的自付医药费用多少、家庭困难程度、所患病种情况,结合困难群众救助基金金额确定救助比例,具体比例为20%~80%,最高封顶线达30000元。
四、困难群众救助程序
困难群众向当地户口所在地村居提出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居、政府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农村信用联社等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由当地民政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开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如实填写医疗费支出金额,提出救助意见,由县民政部门和县医改办初审后,提交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时间为半年一次,审核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医药发票、疾病证明书、医保报销证明、新农合就医证、民政医疗救助证明的复印件、农村信用社账号),审核通过后将救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县医改办将困难群众救助费通过转账方式直接转到救助者家庭成员或患者本人的银行账户或所欠医药费用的医院账号。
五、资金筹集
县财政每年拨付150万元作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并逐年增加,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设专用账户,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在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建立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台账,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要按相应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为患者提供及时适当的医疗服务;各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增强为困难群体服务的意识,让困难群众平等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二)工作纪律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医疗救助资金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严格审核低保或五保户对象,对冒名顶替、仿造单据、过度医疗和把低保或五保户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七、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在实施中总结完善,解释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方案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开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开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主 |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是否低保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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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参保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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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家庭人数 |
家庭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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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业收入(万元) |
养殖收入(万元) |
生意收入(万元) |
打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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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万元) |
家庭年支出积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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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住院时间 |
发生医药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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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万元) |
民政救助(万元) |
其他救助(万元) |
自己承担医药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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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上述报销和救助后自己承担的医院费用仍大于家庭年支出积余2倍以上的符合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 | ||||||||||||||||||||||||||||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事由: | ||||||||||||||||||||||||||||
申请人: 时间: 年 月 日 | ||||||||||||||||||||||||||||
村居审核意见 |
乡镇信用合作联社审核意见: |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审核意见: |
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县医改办审核意见: |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