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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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0 10:08 字体:[]



各分局、科室、中心: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积极推动法治开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等及其它具有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为上述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机构。

     第四条  县局机关相关部门为决策承办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实施、评价等工作。

      县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咨询、听证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决策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做到领导决定和群众参与、专家论证相结合,真正体现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心愿和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统筹兼顾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干部职工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处理好上级与下级、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四)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凡属本制度第二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决策,首先应该由承办机构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拟定方案,经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由分管领导对拟定的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

     局长或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进入决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交由决定机构决定前,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决策调研报告。

     第八条  对涉及面广、与系统内干部职工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对象的意见;涉及其它相关部门职能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定方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定机构审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

     (二)承办机构向会议提交书面的决策调研报告;

     (三)承办机构向会议作出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成员的询问;

     (四)政策法规科向会议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决策意见,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书面提出决策意见;

     (六)会议其他成员应当发表意见;

     (七)局长在审议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一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县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或特邀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与会人员的意见;

     (四)列席或特邀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主要包括决策调研材料、专项讨论(座谈、论证)会议记录、听证报告、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督促检查、反馈修正、执行评价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对已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加强检查督办,并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不能完全实施或无法实施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提出建议后,决定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决定机构或局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承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或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指县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因决策或执行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

     (二)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四)发现或者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五)决策不能完全实施或无法实施时,未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四)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决策责任人的过错追究,依据《开阳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报上级机关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