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开阳县民政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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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开阳县民政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7-09-20 14:40 字体:[]

开阳县民政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切实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务公开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80号)文件要求和开阳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经济秩序,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我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按照“发展、改革、安全、绩效”的方针,成立了我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务公开的相关事务工作,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并按要求建立了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及时公示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反馈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评议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调研宣传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备案制度。对政务公开制度、审计程序、审计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按照要求公开相关内容:

1)职责公开,在开阳县人民政府和贵阳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法对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地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部门及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县人民政府和贵阳市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

2)权限公开,有权限期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决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制止被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有权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有权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审计程序公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按计划事项确定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向被审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审计调查,作好有关审计记录,并经被审单位和承办人签章,无法取得签章的,应注明原因;整理收集审计记录,拟写审计报告,并送被审单位限期10日内提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超过期限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根据被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将核实修改后报告连同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局审定;审计局根据对审计报告审定后认定的事实,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书面文书,并送达被审单位。

4)审计原则公开,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严格执法。

5)法律责任公开,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及财经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人员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3、对涉密的相关审计事项不予公开,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通过自查,针对政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要求,我局将在下步的工作中完善及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