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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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13 16:31 来源: 字体:[]

开府办函〔2018〕18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各直属事业部门:

现将《开阳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9月13 日        





开阳县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试行)


为全面规范开阳县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党办发〔2017〕7号)和《中共开阳县委办公室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党办发〔2017〕7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社区)对政务公开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咨询、投诉电话(热线电话)等要素。

第三条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社区)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本地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公开领域、领域二级分类、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涉及单位需将调整事项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情况纳入该单位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之中。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开阳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