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信箱留言办理及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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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信箱留言办理及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7 11:06 来源: 字体:[]

开府办函〔2018〕16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政务信箱留言办理及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阳县政务信箱留言办理及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7日      


开阳县政务信箱留言办理及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网民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给县政府主要领导留言及有关投诉事项(以下简称“网民留言”)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坚持围绕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视民意、服务群众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对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留言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督促落实及网上答复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其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职责的内部机构为具体的承办单位,按照属地、对口的要求具体承办网民留言的调查、核实及答复工作。

第三章 办理及公开流程

第五条初审筛选和交办。县政务公开办对网民留言每日进行审核,对实名反映或有联系方式、事项清楚的留言,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办理的要求通过县政务公开邮箱交办至相关单位。

第六条认领、办理及答复。各承办单位通过邮箱认领、办理并在调查核实网民留言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至县政务公开办,并由县政务公开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务公开办在县政府网站政务信箱平台进行回复;其中可公开的办理情况在县政府网站政务信箱平台进行公开回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可公开的办理情况进行不公开回复。

第四章 催办和督办

第七条反映事由相对简单的一般网民留言,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反映问题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的网民留言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网民留言办理时限从交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县政务公开办按照网民留言办理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及时上报答复意见。

第九条 网民留言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县政务公开办提出延期办结的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办理要求

第十条各承办单位要规范程序,强化责任,及时高效办理网民留言。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网民个人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民留言答复意见要遵循事实明确、表述清晰、有理有据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网民留言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的基础上答复。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答复,承办单位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留言者本人,并在公开时对该留言进行说明。对情况特殊、难以办结的网民留言,承办单位可在征得网民留言交办单位同意后,向网民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网民留言承办单位答复意见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的,网民留言交办单位可退回承办单位责其重新办理;多次退回仍不妥善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务公开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网民留言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或审核不严答复后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政务公开办会同县督办督查局责令承办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社区)、县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留言办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