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政务公开民意调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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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政务公开民意调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7-17 11:22 来源: 字体:[]

开阳县政务公开民意调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务公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针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客观评价。

第三条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

2.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3.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四条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调查方案制定和审核。由县政务公开办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并按程序发布。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2.组织实施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调查结果运用。根据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科学评价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县政务公开办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