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作标准
(一)对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做出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作出的答复(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三)对申请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积极配合县司法局提供有关材料并配合出庭应诉。
第二条 登记管理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当日进行清点,逐一登记办公室签收日期、申请人、来源、办结时间等信息,并编流水号。
第三条 审核
收到公众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调查办理
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县政务公开办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此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接到协助调查、商请公开回函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研究,对情况清楚、定性准确、意见明确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督促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条 会商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建立会商制度。
会商由县政务公开办提出,视情况可请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必要时可邀请法院相关人员参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七条 统计分析与结果运用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分析机制,由县政务公开办于每年1月上旬统计汇总全年受理并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特点、趋势,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
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八条 存档
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复议通知(含申请书或申请表、信封及有关材料等),有关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领导审核审签意见,协助调查函、商请公开函和回函(含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审签单及副本,快递发送单据,有关电话记录内容等,要形成独立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