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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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6-17 13:55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一、总则

公文处理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

二、收文处理

(一)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归口负责办理。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各部门、各乡(镇)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各乡(镇)和部门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文书科负责登记,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进行归类并提出拟办意见。需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的,在协办主任阅签后(必要时送县政府办主任阅签),由相关秘书签收后,及时转呈县政府领导批示(相关秘书外出时,由文书科负责转送)。

办公室收到的国家、省、市各级公文,由文书科负责登记,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进行归类并提出拟办意见(只需复印分送的文件除外)。公文经协办主任或副主任阅签后,应及时呈报县政府领导批阅,然后转送有关部门、乡(镇)办理。

同时,秘书要适时提醒领导加快批文速度,并将公文及时发送至有关部门和乡(镇)办理,督促办理单位及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反馈。

三、发文处理

(一)公文的起草。由办公室起草的公文,一般先由相关秘书起草;部门、乡(镇)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行文,由部门、乡(镇)起草初稿。公文起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文件衔接,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拟稿人负责公文校对、格式、文字把关和打印。

(二)公文的审核。由办公室起草的公文,文稿先送协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再经专门核稿人员核稿后,送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县长签发文稿需分管副县长会阅);由部门、乡镇起草的公文,需经部门或乡(镇)主要负责人会阅后,送归口秘书初审,经协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和专门核稿人员核稿后,送县政府领导签发。以政府办名义行文的,需由分管县长或政府办主任签发;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需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通告、公告等政策措施类文件,按规定程序核稿后,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文件的,须经分管副县长同意,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政策性文件的,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长签发;或经县长授权,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三)编号发文。已签发的文稿,统一在文书科进行编号和格式复核,拟稿部门、乡(镇)或相关秘书,需将附发文笺的底稿和正式文件各一份送至文书科存底,并将正式文件电子版拷至文书科。凡不符合发文程序办理的,文书科不予以编号、盖章。印制完成的文件,由拟稿单位或相关秘书自行发送。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会议纪要。县政府各类会议需要形成纪要的,文稿由相关秘书起草后(即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纪要由秘书一科起草,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对口秘书起草),于会后次日内完成初稿送审,紧要文稿必须在当日完成初稿送审(特殊情况除外)。

四、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文书科做好公章使用登记。公章使用必须经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公文用印以领导人签字为准。公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做到“三不准”,即不准拿出办公室,不准交由他人代用,不准私自盖章。印章由文书科保管,实行专章专柜存放,定期查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办公室公文处理直接纳入个人年终目标考核管理,相关责任人员因工作疏忽致使公文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职工会上公开检查;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年终考核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