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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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14-03-28 10:50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开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条 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县委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县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新闻媒体负责人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以下事项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规章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下属机构人事任免和干部职工问责等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县长确定,或者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服务中心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或专题会议纪要。参加和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涉及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七)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呈与议题相关的办公室副主任审阅,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在会后5天内印发。

第五章 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督办督查中心负责分解并及时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 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请假不属实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密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应在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开阳电视台、县新闻中心派人员进行新闻报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