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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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7-17 11:17 来源: 字体:[]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政府及其各乡(镇、社区)、县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办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七条政府办可委托主要决策实施机关组织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和一次性安排超过500万元的本级财政追加资金

(五)本级政府直接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处置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

(七)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八)制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关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政府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政府办审查后,提交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政府法制办审查。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科学,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七)提交人民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社区、县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