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022年修订版)
政府信息公开

开阳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2-02-28 14:42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开阳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等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规范权力运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县长信箱、咨询投诉、办事咨询、产品质量申诉、依申请公开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的办理回复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科牵头并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种。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的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网站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各街道办一把手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处置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考核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没有指定承办人;

  2、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的内容虚假、空泛,没有实质性内容;

  4、不及时处理群众申请、举报、投诉,对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回复,甚至刁难和打击报复;

  6、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工作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业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

  7、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