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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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1-19 12:29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量化标准(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试行)》《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县政府融资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县

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企业类型具体为:

(一)总资产10亿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总股本1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的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六条  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1000户(含10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

第七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第八条  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第九条  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预公开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县政府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预公开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事项应予公开进行,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事前调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观点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

重大事项的决策要让社会公众参与,充分经过专家论证,必须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五条结合我县实际,对下列事项实行预公开:

(一)涉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我县的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

(三)涉及我县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四)涉及我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

(五)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充分进行事前协商,涉及多个部门的同一事项,应事先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部门未达成共识意见的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进行协商,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列入决策。

关系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公示或论证评估,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评估。

第七条预公开事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六)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预公开;

(七)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预公开民意征集主要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决策过程、决策草案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十条  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决策,起草部门必须在“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及意见采纳情况,要将拟制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报请同意印发请示的附件一并报县政府按程序审签;未将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附件报送的,县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十二条  应实行预公开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县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第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

(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以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并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5日前,向参会公众代表送达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无利害关系的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对以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制定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众参与形式;

(二) 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 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要提升解读的多元化,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负责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等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指标、等级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金融风险评估对财政承受力、经济损失、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八条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依据;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的反映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风险、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机关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情况列入当年度县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三条专家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论证的专家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六条  受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三)依据答复、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四)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论证组成人员应就下列内容对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县的发展实际;

(三)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参与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及时提供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的制定依据;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

(七)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

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县的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决策效果监测点反馈等方法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十一条决策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中止执行建议。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执行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决策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后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果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得以贯彻落实,避免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干部职工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是指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影响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组织调查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相违背的;

(二)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有关程序规定,不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不履行末位表态制,擅自做主、盲目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三)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的,未按照制度、程序、标准及时完成,敷衍塞责,无故拖延,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承办、执行机关或部门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二)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三)落实决策不力,造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序时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对上级重大行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各类严重不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档案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承担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出具的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未做到合法、客观、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的;

(三)利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从事与身份不符的商业活动的;

(四)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决策机关有利益冲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务的;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没有如实报告和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本制度第六、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基础上进行问责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五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决策过错被追究过责任,再次违反本制度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二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存在重大失误、负面因素的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开阳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四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统一负责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决策承办单位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决策草案归档材料接收、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利用等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

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登记制度和参与决策人员确认制度,将有关会议的通知、议题、议程、安排、纪要等作为实行登记制度的基础材料,将会议纪要等决策记录材料的征求意见、审查把关、审定签批等环节作为实行决策参与者确认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草案涉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归档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收登记的交接手续。归档材料在完成交接后由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并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责任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七条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