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开阳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开府办函〔2020〕59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我县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 17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黔交航[2020] 1号)、《市交通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贵阳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交通[2020] 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
开阳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
三、整治内容
(一)船舶:完成全县船舶污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舱室废水)和生活垃圾、油污收集或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配置,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
(二)港口(码头) :完善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储存、转运、处置等相关设施设备,确保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港口(码头) 属地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三)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污染物收集、接收、
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船舶防污染改造:根据船舶防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对全县公务船、运输船舶、乡镇自用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收集设施设备改造,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构皮滩库区管委会、县水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港口设施设备建设:建设完善港口(码头)自身
环保设施设备,完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贵阳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港口(码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污染物接收:接收船舶收集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
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落实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码头)所在地乡(镇)。)
(四)污染物转运:将港口(码头)接收的船舶生活垃
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转运并交付有资质的企业,落实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港口(码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港航、水运企业。)
(五)污染物处置:对由港口(码头)转运过来的船舶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处置,落实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贵阳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财政局、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动员部署。各部门、港口(码头) 所在地乡(镇)、水运企业、港航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逐船、逐码头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0月)。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建立完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
各部门、乡(镇)要按照单位职责分工落实船舶和港口(码头)防污染责任,协同配合,确保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执法监督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对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情况进行执法监管,督促港航企业、水运企业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查处港口、码头污染水域违法行为。
(三)开展督查督办
县政府将组成督查小组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开展督查督办,相关工作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原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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