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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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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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柔性执法,我局参照《贵阳市统计领域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执行,现将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予以公示。未列明的其他统计行政执法事项,可参照《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1.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2.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开阳县统计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主要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重要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2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3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4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是否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是否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是否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是否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5

对未按要求使用统计数据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是否存在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和公开使用的情况。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6

对农业普查对象存在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农业普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7

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经济普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重要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8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行为的检查

监督检查污染源普查对象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一般检查事项

1.执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附件2

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及违法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或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法比例及违法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2),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比例及违法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2),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或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或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到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或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到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

(二)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下,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迟报统计资料

未经催报或者在统计机构发出催报通知书之前及时补报统计资料,未对当期统计数据汇总造成影响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统计机构发出催报通知书之前及时补报统计资料,未对当期统计数据汇总造成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

(二)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统计机构发出催报通知书之前及时补报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3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四)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4

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附件4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统计调查对象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

违法数额对所属县(市、区、特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所属县(市、区、特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2

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3

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4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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