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保险
【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一)

为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监督举报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作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治遵循。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作原则和内外协同机制等规定。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三、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内外协同机制有哪些

《办法》第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的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

《办法》第四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四、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二)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令49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适用的举报范围,列举了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办法》的情形,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一、《办法》适用的举报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办法》第十条规定: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办法》不适用的情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三)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丰富了举报渠道,详细规定了举报要件和举报方式,为社会保险监督举报人提供了明确详尽的指引。

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了解相关规定。

一、举报渠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

二、举报要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文字解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系列学习宣传(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丰富了举报渠道,并对每种举报渠道人社部门如何受理的工作机制进行详细说明,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后进行审查的时限和告知受理的时限等也进行了明确。本期,我们来共同学习《办法》“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中关于人社部门如何受理举报等规定。
    一、人社部门受理举报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收现场口头情报,应当准确记录举报事项,交举报人确认。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实名举报的,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经告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接收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督办举报事项。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
    二、受理举报的审查时限及不予受理情形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二)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三)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但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除前两款规定外,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受理举报告知时限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

最近,劳动保障部颁发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12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工作制度,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情况和效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过学习,了解“两个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明确基金监督工作责任,掌握基金监督工作规范。要对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工作机构和制度,加强对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管,确保“两个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和社保基金的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