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4〕14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01060 成文日期: 2024-11-02
文 号: 开府发〔2024〕14号 发布时间: 2024-11-02 09:50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4〕14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1-02 字体:[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等文件和相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于2024年4月将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为期30日的公示期限内,没有收到群众意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为1个月: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六、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11月1日 

附  件

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

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因实施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

二、征收范围: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征收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被征收房屋征收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四、征收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

七、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限时签约搬家奖励的原则。

八、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权依据。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由房屋被征收人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及构筑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构成。

(3)房屋、院落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及《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21〕8号)修订的通知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由开阳县经产投公司提供贵州开阳现代化工产业园云开片区产业工人服务中心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住宅面积以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1-10㎡的按1300元/㎡购买(含10㎡),超10-30㎡的(含30㎡),按1400元/㎡购买。超过30㎡的,按评估价进行购买。

(3)解危解困。被征收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给予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3.“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4.征收个人生产及经营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补偿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补偿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由征收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纳税依据的,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3)征收个人经营用房合法用工人员补助费: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有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工的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由征收人按本县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为176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补助费。

5.其他

(1)涉及被征收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由房屋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对自有房屋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3)涉及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被征收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人自行清偿。

十、征收搬迁补偿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计发标准

1.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搬迁费,标准为:住宅10元/㎡/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一、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本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空地范围内土地为国有,房屋产权登记为出让的按照国有出让评估价补偿;已办理产权登记但未获得上市许可的房屋按照国有划拨评估价补偿;未登记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国有划拨评估价进行补偿,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未登记建筑认定本人的,需扣除认定为合法房屋分摊占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价值,国有土地所有权价值由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推选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屋附属设施、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房屋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用途

土地性质

结构

评估单价(元/m2)

备注

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

住宅

国有土地出让

砖混

1877

评估单价包含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砖木

1618

国有划拨

砖混

1775

砖木

1516

(二)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装饰装修

外装修

广告牌

100


2

不锈钢雨棚

180


3

外墙漆

80


4

外墙砖

80


5

室内装修

强化木地板

120


6

实木地板

200


7

墙布

120


8

墙纸

60


9

地砖

120


10

塑料扣板吊顶

60


11

铁门

100


12

木门

300


13

内墙砖

80


14

灶头

500


15

水缸

300


16

不锈钢储水箱

1000


17

不锈钢灶头

650


18

地脚线

m

15


19

固定衣柜

250


20

储物柜

150


21

铝合金窗

150


22

铝合金门

150


23

不锈钢防盗门

180


24

石膏线条

m

20


25

石膏转角

30


26

电视柜

m

160


27

壁柜

320


28

座柜

m

300


29

铁楼梯扶手

m

60


30

不锈钢晾衣杆

m

50


31

热水器

300

迁移

32

坐便器

550


33

台式面盆

80


34

木窗

300


35

蹲便器

80


36

冲水箱

80


37

大理石操作台

m

300


38

不锈钢洗菜盆

180


39

油烟机(迁移)

196


40

瓷粉

15


41

瓷粉乳胶漆

25


42

明线

30


43

暗线

60


44

铝塑板墙面

120


45

电脑桌

m

150


46

不锈钢防盗窗

85


47

防盗门

1000


48

电视背景墙

88


49

卷帘门

100


50

桑拿板

100


51

木吊顶

200


52

套装门

620


53

鞋柜

m

150


54

不锈钢楼梯扶手

m

180


55

太阳能

500

迁移

56

钢条防盗窗

50


57

操作台

m

220


58

不锈钢洗菜池

180


60

铝合金纱窗

20


51

窗套

m

40


62

室外地砖

50


63

大理石橱柜

m

500


64

铝扣板吊顶

120


65

集成墙面

150


66

房屋附属物(含设施)

房屋附属设施

水户

1000


67

电户

1000


68

宽带

200


69

6分水管

m

12


70

有线电视

150


71

电视接收机

150


72

摄像头

100


73

200排烟管

m

100


74

地面构筑物

沼气池

375


75

土粪坑

70


76

猪槽

100


77

室外水泥地坪

90


78

混凝土水池

300


79

女儿墙

m

95


80

砖砌堡坎

360


81

甲醇桶

186


82

1.5m以上围墙

m

120


83

化粪池

260


84

浆砌石堡坎

320


85

混凝土梯步

260


86

拖把池

120


87

花池

80


88

混凝土粪池

300


89

污水池

400


90

人行道砖

150

含土地

91

房屋附属物

圈舍

555

砖木结构

92

钢架棚

300


93

简易棚

207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有异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

十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的领取。

被征收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征收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

十四、相关税费的缴纳

房屋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证时,征收部门应予配合,涉及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五、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

十六、法律责任

(一)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方案由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方案


附  件

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方案

一、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征收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二、签约搬家奖励

1.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解读:《开阳县“钛-磷-硫-铁-钙”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