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4〕1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715902 成文日期: 2024-11-15
文 号: 开府发〔2024〕15号 发布时间: 2024-11-15 15:16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发〔2024〕15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 2024-11-15 字体:[ ]

为统筹抓好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项目房屋搬迁工作,并于2024年10月将《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搬迁范围内进行了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没有收到群众意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迁补,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搬迁签约期限为一个月: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六、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1.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2.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2024年11月15日

开阳县人民政府

附件1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4〕15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搬迁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搬迁签约期限为一个月: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

六、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对《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开府发〔2024〕15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统筹抓好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聚力生、胜威铵罐项目安全距离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

(四)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宅基地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费构成。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由开阳县经产投公司提供贵州开阳现代化工产业园云开片区产业工人服务中心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住宅面积以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1-10㎡的按1300元/㎡购买(含10㎡),超10-30㎡的(含30㎡),按1400元/㎡购买。超过30㎡的,按评估价进行购买。

(3)解危解困。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给予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3.“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营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但因改变房屋用途而应补缴的税金和土地出让金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

(3)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4.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的补偿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搬迁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搬迁人按所搬迁房屋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5.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24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如超过安置期限未交房的,由搬迁部门继续按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6.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人对自有房屋应在搬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3)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八、补偿标准

(一)房屋建筑物部分

项目名称

房屋用途

结构

评估单价
(元/㎡)

备注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

住宅

砖混

1314

该评估结果为房屋建筑物价值,不包含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室内装饰装修。

砖木

1019

1032

(二)房屋装饰装修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室外水泥地坪

136

含土地

2 

室外水泥地坪

90

不含土地

3 

地砖(室外)

50


4 

地砖(室内)

120


5 

地胶

30


6 

花岗石地面

150


7 

(瓷砖、木)地脚线

m

15


8 

强化木地板

120


9 

实木地板

200


10 

内墙面

瓷粉

15


11 

瓷粉+乳胶漆

25


12 

釉面砖

120


13 

墙纸

60


14 

墙砖

80


15 

墙布

120


16 

塑料扣板墙面

60


17 

桑拿板

100


18 

铝合金扣板墙

100


19 

宝丽板、胶合板墙

100


20 

电视背景墙

88


21 

清漆

25


22 

集成墙板

150


23 

外墙面

墙砖

80


24 

外墙漆

80


25 

女儿墙

m

80


26 

洗砂

90


27 

琉璃瓦

60


28 

吊顶

瓷粉

15


29 

瓷粉+乳胶漆

25


30 

石膏线条

m

20


31 

石膏板吊顶

60


32 

木线条

m

25


33 

艺术吊顶

390


34 

铝塑板、宝丽板、三合板

100


35 

铝扣板

120


36 

塑料扣板

60


37 

木架

200


38 

石膏转角

30


39 

集成吊顶

145


40 

红尘板吊顶

45


41 

扣板吊顶

60


42 

木工板吊顶

65


43 

木吊顶

200


44 

强电

套内明线

30


45 

暗线

60


46 

卫生洁具

蹲便器

80


47 

冲水箱

80


48 

马桶(坐便器)

550


49 

浴缸

800


50 

不锈钢洗漱盆

180


51 

不锈钢洗菜盆

180


52 

钢化玻璃洗漱盆

180


53 

石水缸

300


54 

陶瓷洗脸盆

180


55 

拖把池

100


56 

砖砌洗菜盆

80


57 

门窗

包门

450


58 

门套

120


59 

木门

300


60 

板式防盗门

1000


61 

钢条防盗门

100


62 

不锈钢玻璃门

120


63 

套装门

620


64 

钢化玻璃

100


65 

卷帘门

100


66 

拉闸门

120


67 

室外大铁门

100


68 

双开字母防盗门

5400


69 

塑钢门

150


70 

雨棚

50


71 

不锈钢门窗

180


72 

铝合金窗栏杆

150


73 

铝合金防盗网

50


74 

铝合金门窗

150


75 

窗套

40


76 

塑钢窗

150


77 

木窗

300


78 

纱窗

20


79 

不锈钢防盗窗

85


80 

钢条防盗窗

50


81 

固定柜

固定柜

衣柜

250


82 

橱柜

m

250


83 

座柜

m

300


84 

大理石橱柜

m

500


85 

装饰柜

200


86 

壁柜

320


87 

电视柜

m

160


88 

简易储物柜

150


89 

吊柜

m

150


90 

鞋柜

m

150


91 

电脑桌

m

150


92 

室内栏杆、护手

钢质扶手

m

50


93 

瓷瓶柱

20


94 

不锈钢花栏

m

180


95 

铁楼梯扶手

m

60


96 

铝合金扶手

m

60


97 

木扶手

m

70


98 

铁艺围墙

m

180


99 

造型木栏杆

m

120


100 

铝合金栏杆

m

150


101 

不锈钢栏杆扶手

m

180


102 

窗帘杆

m

50


103 

罗马柱

m

100


(三)室外附属设施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240


2 

浆砌石堡坎

320


3 

砖、混凝土堡坎

360


4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5 

高1.5m以上

m

120


6 

晒坝

晒坝

60


7 

水池、粪池

人行道砖

150


8 

青石板

90


9 

水池、粪池

土质水池、化粪池

200


10 

石砌水池、化粪池

260


11 

混凝土水池、化粪池

300


12 

土粪坑

70


13 

污水池

300


14 

沼气池

沼气池

375


15 

水管

4分管

m

8


16 

6分管

m

11


17 

8分管

m

13


18 

1寸管

m

14


19 

1.2寸管

m

15


20 

Pvc50管

m

15


21 

Pvc110管

m

15


22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23 

600混凝土排污管

m

260


24 

其他

其他

电杆

500


25 

灶台

500


26 

混凝土猪槽

100


27 

水井

1000


28 

操作台

m

180


29 

花池、鱼池

80


30 

不锈钢晾衣杆

m

50


31 

水沟

200


32 

屋顶隔热层

40


33 

蔬菜大棚

50


34 

铝合金隔断

150


35 

排气扇

52


36 

铁栏杆

m

60


37 

石桌子

500


38 

凉亭

300


39 

水泥桌子

300


40 

水泥凳子

50


41 

真石漆

80


42 

铝合金玻璃门

150


43 

不锈钢雨棚

180


44 

假山

100


45 

水塔

500


46 

简易棚

100


47 

铁皮围栏

50


48 

室外梯步

260


49 

广告牌

100


50 

不锈钢储水箱

300


51 

铁储水箱

200


52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简易圈舍

207


53 

砖混

656


54 

砖木

555


55 

453


56 

土木

246


57 

石砌圈坑

260


58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280


59 

其他用房

钢架棚

300


60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250


四、其他设施补偿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评估单价
(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1000


2

电户

1000


3

卫星接收机

100


4

有线电视

150


5

宽带

200


6

摄像头

100


7

有线电话

300


8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500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9

动力电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10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500

迁移费

11

电热水器迁移

300

迁移费

12

空调迁移(柜机)

460

迁移费

13

空调迁移(挂机)

280

迁移费

14

抽油烟机搬迁费

196

迁移费

15

净水器

100

迁移费

16

200排烟管

m

100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若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搬迁人仍对补偿有异议或被搬迁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搬迁补偿决定,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搬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搬迁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搬迁人的一切优惠补助和奖励政策。

十、被搬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搬迁补偿金领取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搬迁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一、被搬迁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二、本搬迁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搬迁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搬迁人协商处理。

十三、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附件

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一、限时签约奖励

(一)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一)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搬迁人房屋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它结构:240元/平方米。

在房屋搬迁决定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解读:《开阳县现代化工园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