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08241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文 号: | 开府发〔2025〕5号 | 发布时间: | 2025-03-26 15:47 |
发布机构: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有效性: | 是 |
为推动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启动了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工作。该搬迁补偿方案(送审稿)已经2025年3月22日经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具体事宜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附件:1.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决定公告
2.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开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搬迁。现将开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决定》(开府发〔2025〕5号)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搬迁对象: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搬迁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决定》(开府发〔2025〕5号)不服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2
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统筹抓好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方式及时限: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搬迁时间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至项目被搬迁房屋搬迁完毕为止。签约期限为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三、搬迁部门: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搬迁实施单位: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双流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筑府发〔2024〕1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21〕8号)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县确权小组进行确权。补偿安置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2)被搬迁人与搬迁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搬迁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3)宅基地补偿按《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文件规定建设用地征地标准执行。
(4)房屋周边零星树木补偿按《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开府发〔2017〕10号)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由开阳县经产投公司提供开阳县干田坝安置房项目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搬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搬迁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过0-10平方米的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含10平方米),超过10-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按本项目安置房评估价的50%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
(3)住房保障。被搬迁人的房屋用途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县是唯一住房,经民政部门、属地政府核实同意后,给予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进行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搬迁人按照上述(2)之规定补款。
3.搬家过渡补助费
(1)搬家补助。选择全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安置期限为36个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产权置换实际面积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5元/㎡·月。如超过安置期限未交房的,由搬迁部门继续按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计发,标准为:住宅5元/㎡·月,由搬迁实施单位按3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4.其他
(1)涉及被搬迁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涉及被搬迁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缴清。被搬迁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搬迁人自行清偿。
八、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但在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为非住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另增加40%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但不能出具经营手续的,经村(居)、乡(镇、街道)证明存在长期(一年以上)实际经营行为的,对认定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原则不超过120m)按评估单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的规定,被搬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搬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属地乡(镇、街道)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2.房屋搬迁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3.因搬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搬迁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前三年内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前三年内任意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搬迁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搬迁房屋内经营产生的前三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或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补偿。如因被搬迁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支撑评估或审计的,经属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存在事实经营且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3500元/月标准计发六个月。
3.被搬迁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十、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逾期未签约的,由征收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安置补偿,被搬迁人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并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的,征收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交房手续处理
被搬迁人完成签约交房后,被搬迁人须将房屋相关的权属凭证申报作废,办理注销。
十二、法律责任
(一)搬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由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进行解释,本方案只适用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
附件:1.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方案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补助奖励
方 案
一、房屋搬迁补助奖励
(一)房屋补助奖励:在《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
迁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30%的补助。
(二)自搬迁决定公告发布后,积极配合房屋搬迁签约、搬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含第20日)内签约的,给予限时签约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2万元;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最终不得高于1万元。
2.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最终不得高于3万元。
3.提前交房奖励:主动支持项目推进的被搬迁户,在合同未签订前提前搬家交房的,给予提前交房奖励,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提前交房奖励。
4.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奖励标准
对被搬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被搬迁人可根据下列方式任选其中一种计算:
(1)被搬迁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室内装饰装修奖励。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助标准(元/㎡) |
1 |
框架、砖混 |
400 |
2 |
砖木、木 |
200 |
(2)被搬迁人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奖励标准有异议的,可选择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
(3)被搬迁房屋无装饰装修的一律不给予室内装饰装修奖励。
三、无证自建房补助
无证或未通过确权的房屋,被搬迁人在搬迁决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给予被搬迁人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
(三)木 结 构:400元/平方米;
(四)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附件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
土地性质 |
房屋结构 |
评估单价(元/m2) |
备注 |
开阳县新强厂旁地块项目房屋搬迁 |
集体土地 |
框架 |
1520 |
|
砖混 |
1320 |
|||
砖木 |
1020 |
|||
木 |
1040 |
|||
宅基地补偿 |
29.97元/㎡ |
二、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含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计量 |
评估单价 |
备注 | |
1 |
地面 |
水泥混凝土 |
㎡ |
136 |
含土地 | |
2 |
水泥混凝土 |
㎡ |
90 |
不含土地 | ||
3 |
地砖(室外) |
㎡ |
50 |
|||
4 |
地胶 |
㎡ |
30 |
|||
5 |
花岗石地面 |
㎡ |
150 |
|||
1 |
堡坎 |
干砌石堡坎 |
m³ |
240 |
||
2 |
浆砌石堡坎 |
m³ |
320 |
|||
3 |
砖、混凝土堡坎 |
m³ |
360 |
|||
4 |
围墙 |
高1.5m以下(含1.5m) |
m |
80 |
||
5 |
高1.5m以上 |
m |
120 |
|||
6 |
道路 |
人行道砖 |
㎡ |
150 |
||
7 |
青石板 |
㎡ |
90 |
|||
8 |
水池类 |
土质水池、粪池 |
m³ |
200 |
||
9 |
石砌水池、粪池 |
m³ |
260 |
|||
10 |
混凝土水池、粪池 |
m³ |
300 |
|||
11 |
土粪坑 |
m³ |
70 |
|||
12 |
污水池 |
m³ |
300 |
|||
13 |
花池、鱼池 |
m³ |
80 |
|||
14 |
沼气池 |
m³ |
375 |
|||
15 |
水管 |
4分管 |
m |
8 |
||
16 |
6分管 |
m |
11 |
|||
17 |
8分管 |
m |
13 |
|||
18 |
1寸管 |
m |
14 |
|||
19 |
1.2寸管 |
m |
15 |
|||
20 |
Pvc50管 |
m |
15 |
|||
21 |
Pvc110管 |
m |
15 |
|||
22 |
其他 |
电杆 |
根 |
500 |
||
23 |
灶台 |
个 |
500 |
|||
24 |
500混凝土排污管 |
m |
180 |
|||
25 |
混凝土牛槽 |
m³ |
200 |
|||
26 |
混凝土猪槽 |
个 |
100 |
|||
27 |
深水井 |
口 |
1000 |
|||
28 |
操作台 |
m |
180 |
|||
29 |
混凝土水沟 |
m³ |
200 |
|||
30 |
屋顶隔热层 |
㎡ |
40 |
|||
31 |
砖木结构斜屋顶 |
㎡ |
220 |
|||
32 |
石水缸 |
口 |
300 |
|||
33 |
拖把池 |
个 |
100 |
|||
34 |
砖砌洗菜盆 |
套 |
80 |
|||
35 |
室外大铁门 |
㎡ |
100 |
|||
36 |
铁栏杆 |
m |
60 |
|||
37 |
石桌子 |
张 |
500 |
|||
38 |
凉亭 |
㎡ |
300 |
|||
39 |
水泥桌子 |
张 |
300 |
|||
40 |
水泥凳子 |
张 |
50 |
|||
41 |
假山 |
m³ |
100 |
|||
42 |
简易棚 |
㎡ |
100 |
|||
43 |
铁皮围栏 |
㎡ |
50 |
|||
44 |
室外梯步 |
m³ |
260 |
|||
45 |
广告牌 |
㎡ |
100 |
|||
46 |
不锈钢储水箱 |
个 |
300 |
|||
47 |
门头 |
㎡ |
350 |
|||
48 |
混凝土柱子 |
m³ |
763 |
|||
49 |
不锈钢栏杆 |
m |
180 |
|||
50 |
瓷瓶柱 |
根 |
20 |
|||
51 |
铁储水箱 |
m³ |
200 |
|||
52 |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
简易圈舍 |
㎡ |
207 |
||
53 |
砖混 |
㎡ |
656 |
|||
54 |
砖木 |
㎡ |
555 |
|||
55 |
木 |
㎡ |
453 |
|||
56 |
土木 |
㎡ |
246 |
|||
57 |
石砌圈坑 |
㎡ |
260 |
|||
58 |
活动板房 |
活动板房 |
㎡ |
280 |
||
59 |
钢架棚 |
钢架棚 |
㎡ |
300 |
||
60 |
未建房基础 |
未建房基础 |
㎡ |
250 |
已办理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 | |
(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
评估单价 |
备注 | ||
1 |
水户 |
户 |
1000 |
|||
2 |
电户 |
户 |
1000 |
|||
3 |
卫星接收机 |
户 |
100 |
|||
4 |
有线电视 |
户 |
150 |
|||
5 |
宽带 |
户 |
200 |
|||
6 |
摄像头 |
个 |
100 |
|||
7 |
有线电话 |
部 |
300 |
|||
8 |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
户 |
500 |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 ||
9 |
动力电 |
套 |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
|||
10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台 |
500 |
迁移费 | ||
11 |
电热水器迁移 |
台 |
300 |
迁移费 | ||
12 |
空调迁移(柜机) |
台 |
460 |
迁移费 | ||
13 |
空调迁移(挂机) |
台 |
280 |
迁移费 | ||
14 |
抽油烟机搬迁费 |
台 |
196 |
迁移费 | ||
15 |
净水器 |
台 |
100 |
迁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