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镇属各部门:
《花梨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花梨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6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开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开府办函〔20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周 航(镇党委书记)
聂鹏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黄仕用(镇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
谢 丹(镇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
李 逛(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谭 坤(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尚 翔(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刘 飞(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王 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邓珍权(镇派出所所长)
丁旭东(花梨镇税务分局局长)
成 员:刘 望(镇党政办主任)
孔 净(镇财政分局局长)
李智军(镇督办督查室主任)
何际荣(镇综治办主任)
李再仙(镇人社中心副主任)
熊远东(镇安监站站长)
李洪伟(镇扶贫站负责人)
唐兴邦(镇禁毒办主任)
马 学(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莫寿祥(镇水利站站长、移民站站长)
曾 静(镇社事办负责人)
黎 勇(镇农业中心主任)
谭拯安(镇林站站长)
冷明镜(镇卫计办负责人)
黄陆兰(镇文化中心主任)
杨毓勇(镇卫生院院长)
邱 江(镇重大办负责人)
潘明桃(镇纪委办负责人)
王循循(镇经发办主任)
各村(居)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社中心,由尚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再仙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以镇纪委书记李逛同志为组长的监督组,负责监督征缴工作中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参保对象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人群为我镇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
三、筹资标准及特殊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政策
(一)筹资标准与资助政策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550元/人。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二)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1.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人口个人缴费按照14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其中120元按2020年度政府分担比例不变。新增20元的部分调整分担比例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按28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20元;剩余部分按照《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筑医保发〔2019〕49号)的规定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配套资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5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2.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3)建档立卡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具体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五、医保待遇政策
(一)期内缴费待遇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参保待遇
1.建档立卡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其他特殊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参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资助部门按当年资助标准将资助金通过一折通资助到个人账户。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内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以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2020〕53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人)缴纳参保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六、征缴方式及目标任务
(一)征缴方式
1.统一集中征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经镇领导决定,由各村村支两委成员和镇属各部门包村逐户代征代缴,按照户口簿户籍人口(含家庭新增未上户人口)整户征缴,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2.零星征缴。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APP、银行窗口、税务窗口等多种形式进行缴费。
(二)目标任务
总目标: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阶段目标:2020年12月31日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80%;2021年2月28日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95%;2021年3月31日完成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七、工作职责
1.镇人社中心将参保人员底册分发给各村(居),做好征收工作宣传指导,确保征收渠道畅通;加强与县医保局沟通,做好信息、数据传输与共享,简化工作流程,做好集中代缴信息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各村代收人员要做好缴费登记、信息核实工作;对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勘误变更人员要按要求单独填写花名册,将准确的花名册信息先交镇人社中心进行信息登记、勘误变更;村代收人员收取个人参保费后,必须开具本乡镇、社区统一的收据给参保人,作为参保人缴费凭据;各包保贫困户干部要认真核实本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填发本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资助告知书,确保每户建档立卡人员参保前就知晓本户享受基本医疗参保资助及标准,按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先资助后参保的目标;各包保责任干部要将县外参保的建档立卡人员(包含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参保佐证资料、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逐一收集。
八、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民生工程,其征缴工作是落实这项民生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扎实做好征缴工作,确保高效、有序开展。
2.强化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保。组织干部实行分村包保,进村入户开展征缴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意义、作用及征缴标准的宣传。要让群众真正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意义,帮助群众算好利益帐和经济对比帐,动员广大群众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特别是做好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无自行办理缴费参保能力人员的代征代缴工作。统筹做好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参保人员就医证的准确填发,确保参保人员正常就诊。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外出务工人员取得联系,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参保,努力提高参保率。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督办问责。各村要按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开展好征缴工作,镇政府监察室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出现侵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按有关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信息收集,保证信息准确。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是报补的关键,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工作,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九、惩罚措施
各村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镇政府安排的任务数完成,在阶段目标规定时限内各村征收未完成任务的纳入2021年度综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