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开阳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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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管理,提升评审质效,根据《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提供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及专项核查服务等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采购服务期限一般为二年,具体期限以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客观、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下达评审任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中标情况,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等方式选择确定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评审质量、服务质量、评审时效、业务培训、评审纪律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工作贯穿于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评审的全过程。考核表详见附件1。

(一)评审质量(考核分值50分)

1.建立复核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对部分特殊项目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复审,项目审定金额以复审结果据实调整。

(1)复审审减率在3%(不含)以上的,初审机构评审费用(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全额作为复审机构的复审效益费用;复审审减率在3%(含)以下的,其中:2%(含)至3%(含)以内的,扣减初审机构评审费用(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的50%作为复审机构的复审效益费用;2%(不含)至1%(不含)以内的,扣减初审机构评审费用(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的30%作为复审机构的复审效益费用;1%(含)以内不扣减初审机构审核费用。

复审审减率=(初审审定金额-复审审定金额)/初审审定金额

(2)复审审减率超3%以上情况达2次(含)以上的评审机构,财政部门取消其参加我县投资评审资格,并下发相关文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相关行业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我县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3)复审基本费和核减效益费取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及签订的合同计取。

2.建立线下对审机制(即财政部门及评审机构、业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接审核机制)。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必须加强预审和复核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减少评审失误。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初稿与对审后稿审减金额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较大差异(在初审报告中有特别说明不明情况者除外)。评审初审审减金额与对审审减金额之正数差额不得超过评审初稿审减金额的30%,超过者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评审机构无正当理由,财政有权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予扣减评审费、不予支付评审费、取消委托评审资格等处罚。

3.建立“一项目一方案”评审机制。评审机构在接到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任务后,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方案应包括与受委托项目资质相适应的评审人员安排、评审工作安排等,并严格按照方案开展评审工作。

4.其他涉及评审质量的相关事宜。

(二)服务质量(考核分值10分)

1.响应时间。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在3个小时内响应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提供合理的、全方位的评审服务。

2.人员安排。负责项目评审人员不符合财政部门要求或因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评审机构应及时更换评审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同意;评审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评审机构应保持主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如需更换,必须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

3.评审信息反馈。评审机构必须及时反馈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不得擅自处理。

4.其他涉及评审服务的相关事宜。

(三)评审时效(考核分值10分)

1.评审机构接到项目评审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初步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财政部门,若未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问题,视为评审资料合格,应在相应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评审。

2.在评审过程中,确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延时,需财政部门同意,并确定延时天数。

3.评审时间安排。按照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关于评审时效的规定执行。

评审机构需于20个工作日完成概算、预算的初步审核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步审核工作。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要延长评审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项目送审资料未通过财政部门初审,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充完善或整改的,项目概算、预算审核批复时限自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重新报送资料之日起顺延,其中,概算、预算审核顺延30个工作日,决算审核顺延6个月。

特殊项目需提前完成评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需要及要求,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纪律(考核分值20分)

1.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保密及廉政纪律要求,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严禁私自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所有项目评审项目相关资料传递、信息沟通均以书面形式交由财政部门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机构委托评审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

2.与项目建设主体单位、施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评审机构在接到项目评审任务时需及时报告财政部门予以回避。禁止评审机构参与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项目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机构委托评审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

3.评审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私下联系对接,一经发现,视情况作相应处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该项目相关情况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4.其他涉及评审纪律的相关事宜。

(五)业务培训(考核分值10分)

1.评审机构应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培训,不得无故不参加培训。

2.培训时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确保培训效果,严禁迟到、早退。

3.其他涉及培训考核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考核组织。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评审机构年度考核,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向评审机构反馈考核意见。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其中90分(不含)以上为优,80 分(不含)以上-90分(含)为良,70分(不含)以上-80(含)分为中,70分及以下为差。考核结果为中等及以下等次的评审机构,财政部门取消评审机构评审资格,不再签订次年度评审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财政部门可在评审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开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开阳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办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