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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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乡(镇)、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提出全县宏观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分析研究经济形势,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问题;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协调、推动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制定并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负责全县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建立完善全县项目库,研究提出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安排县统筹、县财政自筹等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组织协调和申报国家、省、市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程序和管理权限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加强对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竣工投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后续评估工作。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定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六) 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监测分析全县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综合分析交通运输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县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乡(镇)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意见,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及省、市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开展跨区域间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上的衔接,统筹推进全县各乡(镇)合作发展工作,做好全面深化合作发展的顶层设计;研究拟定跨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城镇化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八)研究分析县内、县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县内重要商品供需总量平衡,掌握商品市场供求信息,做好市场监测预测,引导和调控商品市场;按照国家、省、市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全县市场主体。

(九)研究提出全县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定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上报社会发展项目;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工作;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工作重点,参与组织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配合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工程中的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工作。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拟定执法、能源行业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实施招投标政策措施及配套制度。

(十二)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牵头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县级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定县级储备发展规划和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根据县级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县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十六)按规定管理县级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石油及天然气、救灾物资等储备,负责县级储备粮等行政管理。监测全县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对粮油的“购、销、调、存、加”进行宏观管理,承担全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县级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十八)根据全县储备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定县级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十九)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国家、省、市粮食收购政策,负责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十一)承担保障驻县部队军粮供应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财务、统计、审计制度;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二)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稳控物价总水平;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等工作。

(二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