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1年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县直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贵州省发改委2020年11月份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2020年《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及省立项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贵阳市内凡涉及中央和贵州省立项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中央和贵州省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及《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之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3月)

                                      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3月)
序号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收费 1-8元/小时
1-6元/半小时
3-15元/次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筑价费〔2013〕2号)、《关于对贵阳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公立医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计价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7〕55号)、《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347)、《关于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2018〕435)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部门、住建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2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1800-3900元/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78号)等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3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2元/户·人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环保、综合执法部门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1元/人·月等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环保、综合执法部门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4 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费 1、电梯房1.0—1.65元/平方;2、步梯房0.35—0.8元/平方. 见各市、县文件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5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33元/头 《贵阳市物价局 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2〕23号)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农业部门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注:*项目待《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修订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及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贵阳市内凡涉及中央和贵州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贵州省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贵阳市,“县”指县、区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