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行为,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根据《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我县机动车停放类型划分为县城区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各乡(镇)停车场三类。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大型车三类,小型车为 12 座以下(含 12 座)小客及 2.5 吨以下(含 2.5 吨)货车,中大型车为 12 座以上客车及 2.5 吨以上、10 吨以下(含 10 吨)货车,超大型车为 10 吨以上货车。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区域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区域
县城区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
时段 |
车型 |
收费标准 |
7:00—22:00 |
小型车 |
2元/小时 |
中大型车 |
3元/小时 | |
超大型车 |
4元/小时 | |
22:00—7:00 |
小型车 |
5元/次 |
中大型车 |
5元/次 | |
超大型车 |
6元/次 |
注:县城区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乡(镇)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参照县城区道路内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执行。包月收费标准在临时收费标准以下,由提供服务方和车辆停放对象双方协商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规定
1.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执行点入口处设置收费公示牌、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举报电话12315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免收机动车停放费的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暂定一年,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待贵阳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价格政策再作相应调整。
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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