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同意,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授权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司法局管理。因收费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的要求,现修改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公布。
附件: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2月)
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 ||||||||||||
开阳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2月) | ||||||||||||
序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 | 是否涉及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
1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县城区道路内临时停车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 2-4元/小时 5-6元/次 |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2021〕26号。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部门、住建部门、公安交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2 |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1800-3900元/户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78号)等 |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3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2元/户·人 |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环保、综合执法部门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机关、企事业单位1元/人·月等 |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环保、综合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4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费 | 1、电梯房1.0—1.65元/平方;2、步梯房0.35—0.8元/平方. | 见各市、县文件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5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不超过1.9元/床·日 |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贵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3〕29号)、《关于暂定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1〕3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其他危废处置费 | 1、安全填埋2.0元/公斤;2、高温焚烧4.0元/公斤;3、固化处置3.0元/公斤;4、物化处置4.0元/公斤;5、特种危险废物处置20—2000元/公斤. |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贵州省危险废物暨贵阳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价费〔2020〕6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6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33元/头 | 《贵阳市物价局 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2〕23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农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7 | 仲裁收费 | 案件受理费 | 根据争议标的,分段累加收取40-100元,0.2-4.5% |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制定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价费〔2021〕41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合理收益 | ||
件案处理费 | 根据争议标的,分段累加收取1000元,0.03-1% | 是 | ||||||||||
注:*项目待《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修订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 ||||||||||||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 ||||||||||||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及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贵阳市内凡涉及中央和贵州省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和贵州省规定执行。 | ||||||||||||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贵阳市,“县”指县、区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 ||||||||||||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