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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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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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数字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民警数字证书”),是指公安机关利用全国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签发、标识民警身份的专用软硬件设备。民警数字证书信息主要包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书有效期限、公钥及扩展信息等。

第三条  民警数字证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一人一证、本人专用、确保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是民警数字证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民警数字证书技术设施,统一采购制发民警数字证书,监督、检查、指导民警数字证书的规范使用。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民警数字证书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省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负责批准辖区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对民警数字证书的制发权限。

第五条  民警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民警数字证书日常监督,指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民警数字证书相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制发民警数字证书,由民警所在单位向本级科技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信息包括民警身份信息和所在单位信息等。

第七条  科技信息化部门会同人事训练部门审核民警数字证书的申请信息。

第八条  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信息化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民警数字证书。制发民警数字证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定专门人员制作;

(二)在专门办公场所或者区域制作;

(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软硬件设备;

(四)留存制作日志和发放台账。

第九条  民警数字证书有效期自制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条  民警数字证书访问应用系统的权限,由相关应用系统管理部门严格根据其岗位职责审批授予。

第十一条  民警数字证书应当由持有人本人使用,设置高强度的证书口令并定期更改,或者使用本人生物特征作为证书登录方式。民警数字证书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从计算机中移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民警数字证书持有人离职或者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制发部门交回证书。

人事训练部门应当将民警数字证书交回纳入民警离职和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民警数字证书持有人调出原申请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制发部门交回证书。民警调入新单位后,仍需继续使用民警数字证书的,由调入单位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民警数字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向本单位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检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制发部门报告。民警需要继续使用民警数字证书的,由民警所在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民警数字证书:

(一)民警数字证书遗失;

(二)民警数字证书持有人离职或者退休;

(三)民警数字证书持有人调出原申请单位;

(四)违规操作民警数字证书等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民警数字证书到期、毁损或者注销,仍需继续使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发。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检查民警数字证书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督促限期整改,或者会同有关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取消民警数字证书访问权限、收回民警数字证书;构成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借用他人数字证书,或者将本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二)盗用他人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遗失未及时报告;

(四)使用数字证书违规查询、下载、篡改信息;

(五)删改数字证书访问日志;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

(二)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多次发生违规行为;

(三)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

第二十条  各省级公安机关,特勤、铁路、民航、缉私、长江航运等垂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民警数字证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使用由政务专网身份认证系统制发的数字证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