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交通运输局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开阳县交通运输局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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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应当在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第三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方案的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四条资格审查主要对应聘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学历、履历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伪造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等,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五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岗位职责、工资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及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持单位配发工作证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必须与行政执法证有明显区别,不得外借、涂改、篡改,不得用于辅助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单位。

第七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

第八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四)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五)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独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礼品,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吃请的;

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十一条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成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