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生态移民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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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实施“三农”、乡村振兴、生态移民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承担城市“菜篮子”建设工作。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乡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等农村融合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参与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搬迁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投资项目,负责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移民项目库建设。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做好脱贫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移民干部培训。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乡村振兴、生态移民统计监测、动态分析、成果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负责组织协调联系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和驾驶证的管理。

    (十五)负责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负责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

    (十六)配合拟定全县乡村振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县乡村振兴专项规划、重点区域乡村振兴规划。做好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拟定各类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配合做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组织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做好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十七)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安置及后续扶持发展工作。组织拟定有关政策及实施意见,对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规划编制、对象认定、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

    (十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