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市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及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处理;负责对各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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