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提交材料为: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修订)》(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平台公示和传输相关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并将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结果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和传输。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2018年修订)》(黔人社厅发[2010]1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

(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已经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已经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六)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瞒、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以及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3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照5万元处罚。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发布)第三十二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出资人或者实际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附录内容: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发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发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发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发布)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暂免工作时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2年发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四)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法办学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二十九条 第五款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行事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行事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中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备注:条文中依照的条例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文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处罚

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处罚

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处罚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处罚

对《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21年修订)》(市政府令第139号)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本企业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三)未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或者建立的台账未准确记载或者未妥善保存的;

(四)支付工资后,未向劳动者个人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的;

(五)其他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5

行政强制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开阳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6

行政强制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7

行政强制

措施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开阳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8

行政强制

措施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开阳县人社局(社保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0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1

行政检查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九十五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3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发布)(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4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0号)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5

行政奖励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6号)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建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21号)附件1: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承办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方便举报人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十八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6

行政奖励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开阳县人社局(劳动执法大队)

及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7

其他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的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七条

开阳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