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执行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统筹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项目统筹申报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3.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开展实施生态环境各类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 物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各类自然资源审查审计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工作。
5.承担全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三线一单”、“放管服”以及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审核新、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建设项目拟选址工作;依法配合市局实施全县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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