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防范环境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工作 应急处置预案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防范环境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工作 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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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大队、监测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县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问题的工作部署,根据《开阳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总要求,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集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及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为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领导小组

现成立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家纯(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周文胜(党组成员、副局长)

游  坤(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凤玲(副局长)

钟丽娟(站长)

李秀松(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

秦国松(大队副大队长)

汤名斌(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各中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大队,由李秀松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发事件进行统筹安排。

三、事件分析

事件分级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四级。预警信号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组织指挥与职责

建立健全开阳县生态分局突发生态环境领域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成立开阳县生态分局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领域突发性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生态分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3个应急工作组。

五、应急处置

生态领域突发事件包含:突发水污染事件、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燃烧(或爆炸)、大型建筑工地及露天开采场扬尘、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

(2)调配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尽快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的影响范围;

(4)波及其他乡镇、社区的,及时相互通报;波及邻区的,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相互通报。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开阳县生态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尽快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性质、地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2.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单位和开阳县分局报告情况达到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由开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预案,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4)对事发社区服务中心做出具体行动指示,责成区直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指挥部组长和副组长到现场指挥;

(7)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开阳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或批示。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开阳县人民政府在按照县级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逐级报请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六、应急中止

1.解除应急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解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无继发的可能性;

(4)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能够防止公众再次受到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后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解除的程序

(1)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解除事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应急解除命令;

(3)应急状态解除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