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处罚实施机关 | 备注 | |
1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锁闭门窗营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2次接纳1-2名未成年人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4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5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0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25000元罚款 | ||||||
11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或者责令停业30天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2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 | ╱ | ||||||
从 重 | 严 重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 | ╱ | ||||||
1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设立之日起60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需要文件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1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旅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旅部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1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2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旅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旅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1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 | ╱ | |||||
特别严重 | ╱ | ╱ | ||||||
2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旅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 | ╱ | |||||
特别严重 | ╱ | ╱ | ||||||
23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2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2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
27 | 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8 |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没有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9 |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旅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0 | 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1 | 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2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责令停业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3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2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5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6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7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2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8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2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39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5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40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并处50万元的罚款 | ||||||
41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业6个月 | ||||||
42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业6个月 | ||||||
43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责令停业1个月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业3个月 | ||||||
44 |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45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责令停业1个月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业3个月 | ||||||
46 | 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 | ╱ | ||||||
从 轻 | ╱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责令停业1个月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业3个月 | ||||||
47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4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 责令停业6个月 | ||||||
49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0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 ╱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及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万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2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3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4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5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万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6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58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万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59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1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2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3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4 | 以假唱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5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6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7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获取经济利益的,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68 |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69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并处75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停产停业 | ||||||
从 重 | 严 重 | ╱ | ╱ | |||||
特别严重 | ╱ | ╱ | ||||||
71 |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72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3 | 经文旅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74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5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6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000元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7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78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79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一 般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3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 | ╱ | |||||
特别严重 | ╱ | ╱ | ||||||
80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7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10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1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1000元罚款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3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2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3 | 经营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3次以上的 |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84 |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5 |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6 |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7 |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8 |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89 | 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90 | 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5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1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物品并处3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 ||||||
91 |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 不予处罚 |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
减 轻 | 符合减轻情形 | 警告 | ||||||
从 轻 | 符合从轻情形 | 警告、2000元罚款 | ||||||
一 般 | 首次查处的 | 警告、5000元罚款 | ||||||
从 重 | 严 重 | 一周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 警告、1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