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旅游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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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旅游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企业发生违规情形或有不规范、不诚信、不文明的经营行为及苗头倾向时,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问题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程序正当

(二)教育为主、惩防结合

(三)分类监管、精准施策

(四)公开透明、社会共治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四条  全县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旅游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低于相应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

(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四)旅游投诉案件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五)对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六)游客满意度调查得分排在后三位的。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五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加约谈的主要谈话人、参与人、记录人员名单;

(二)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员。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因时间或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可现场进行教育。

(四)谈话时,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时间、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

3.约谈对象的姓名、身份、职业或职务;

4.谈话内容;

5.谈话对象的表态发言。

谈话记录应当由谈话人、参与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名。

(五)谈话结束,应当将确定约谈对象的有关材料和谈话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相关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整改内容。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旅游企业未按时限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旅游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旅游企业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约谈职责时,旅游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