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文明旅游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有关旅游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企业发生违规情形或有不规范、不诚信、不文明的经营行为及苗头倾向时,约见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问题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程序正当
(二)教育为主、惩防结合
(三)分类监管、精准施策
(四)公开透明、社会共治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四条 全县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旅游服务质量和服务等级低于相应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的;
(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四)旅游投诉案件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五)对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事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六)游客满意度调查得分排在后三位的。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五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参加约谈的主要谈话人、参与人、记录人员名单;
(二)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员。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的问题、因时间或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可现场进行教育。
(四)谈话时,应当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时间、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
3.约谈对象的姓名、身份、职业或职务;
4.谈话内容;
5.谈话对象的表态发言。
谈话记录应当由谈话人、参与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名。
(五)谈话结束,应当将确定约谈对象的有关材料和谈话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被约谈的旅游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照相关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认真落实整改内容。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旅游企业未按时限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旅游法规和服务质量标准(规范)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旅游企业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约谈职责时,旅游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可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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