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收集和上报全县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样品和数据,为市级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有力依据;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局
县卫生健康局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制定《2022年开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和风险预警信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风险监测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子监测样品的采集、送样及样品信息录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样品的采集、样品检测、质量管理及结果上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监测医院上报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审核、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核实、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2.监测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个案信息采集与报送、院内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核实与上报;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及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核实。
3.村卫生室。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个案信息采集并报送至属地卫生院食源性疾病专管人员处;协助属地卫生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核实。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作用,及时沟通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并按照《开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健全完善开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县卫健局负责牵头会商事宜,会同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技术机构参与会商。
1.会商时间。原则上每半年召集会商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商,参与会商的各部门均可向县卫健局提出会商建议。
2.会商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异常或超标结果通报;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本部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3.资料交流。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会商前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检结果及相关背景情况报县卫健局汇总。
4.结果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及结果仅供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考,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
5.其他事项。参与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监测范围、任务及要求
(一)监测范围
1.食源性疾病监测。根据《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2022年,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16个乡镇卫生院和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根据《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我县作为贵阳市监测点之一,负责食品采集及部分样品的检测工作。
(二)监测任务及要求
1.食源性疾病监测。2022年我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2个部分。
(1)食源性疾病病理监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收集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并报告。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全县监测医院上报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和监测。
2.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按上级方案要求,全年计划监测食品样品28份,其中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计划监测样品13份;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计划监测样品15份。具体监测工作按《2022年贵阳市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方案》要求执行。
(三)监测方法
按照《2022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方法或采用“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业务应用平台”认可方法以及《2022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报告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按照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规定上报时限上报。
(一)监测报告平台
通过“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业务应用平台”中“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国家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全国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报送监测数据。
(二)监测报告时限
1.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1)医院监测。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当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卫健局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当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县卫健局。
(3)县卫健局接到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后,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县疾控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报告上级技术机构和县卫健局,卫健局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县疾控中心在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中应及时采样并立即开展实验室检测,并于当月15日前完成检验后将疑似阳性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检验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数据上报,且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需完成上季度全部数据录入、审核及结果上报(注意应于数据截止上报日期之前报送全年该类食品数据,见附件3中表1),并将上季度阳性菌株结果、监测工作情况汇总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健局。
县疾控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的结果及监测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疾控中心;2022年7月10日和2023年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送市疾控中心和县卫健局。
五、经费使用
2022年开阳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全县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包括样品采集、样品检测、能力建设、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宣贯、数据录入和上报、标本的采集、检测和运送等方面。
(一)样品采集
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的购买、运送、储存等相关费用。
(二)样品检测
用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标准(菌株)、试剂、耗材、购置、样品检测等费用。
(三)能力建设
用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人员培训、技术交流、会议研讨及设备购买、维护、维修和检定等。
(四)质量管理
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质量管理(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考核)、检查/技术指导等。
(五)食品安全知识宣贯
用于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比如宣传资料及宣传用品的制作、科普宣传片制作等。
(六)数据录入及审核分析
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县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对采样信息及检测结果数据的录入、审核上报及汇总分析等。
(七)病例标本的采集、检测及报送
用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采集病例标本、报送病例信息、生物样本的检验、复核及报送。
(八)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经费
此项工作经费已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列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中增加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六、质量管理
(一)制定方案
县卫健局组织制定本系统2022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方案。
(二)技术培训
县卫健局和县疾控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市级技术培训。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对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再培训,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采样、检测、数据上报及分析等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培训后经过专业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三)技术指导
县卫健局全年组织技术指导应不少于1次,技术指导应覆盖全县16个乡镇卫生院及县级2家公立医院。
七、工作要求
(一)县卫健局要按照《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监测工作方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县疾控中心要做好全县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样品检测、检测数据录入及审核上报。
附件:2022年开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2年8月8日
附件
2022年开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分析发病及流行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2022年开阳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两个部分。
根据《2022年贵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2022年全县16个乡镇卫生院和2家县级综合医院都需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主要参与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工作。
本监测方案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部门与机构职责;第二部分是食源性疾病病理监测;第三部分是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第四部分是附录。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是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提高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监测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和饮食暴露史等信息采集。由全县16个乡镇卫生院(包括下属村卫生室)、县级2家公立医院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是通过对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政府制定和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内容为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附录是为了满足监测技术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断、报告、调查核实等监测工作的需要,提供的参考性表格和资料。包括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表格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三部分内容。
一、部门与机构职责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是涉及多部门、多机构、跨学科的一项技术工作。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风险评估机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职责分工为:
(一)县卫生健康局
1.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指导、考核;
3.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5.协调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的食品溯源调查;
6.监测信息通报。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县卫健局开展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技术指导及考核等;
2.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和报告;
3.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
4.协助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溯源调查;
5.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县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乡镇卫生院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的采集和网报;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3.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的报告;
4.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5.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参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四)村卫生室
1.收集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
2.配合疾控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3.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机构
1.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和16个乡镇卫生院。监测医院名单见附表2-1。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附录1“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标准”。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四)监测程序(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流程图见附图1)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表2-3),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一)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①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②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③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集性病例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4.村卫生室的信息报送。
当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村卫生室需及时填写纸质版《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表2-3),然后立即将相关信息电话报告或提交给辖区乡镇卫生院。由辖区的乡镇卫生院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按照病例监测信息表内容进行填报。从接诊病例到信息网报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当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卫健局报告。如发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信息来源
1.基层医院(乡镇卫生院)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
3.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
(五)信息报送(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工作流程图见附图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事件调查完毕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在“结案报告录入”模块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爆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具体信息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附表2-12),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六)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卫健局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隐瞒、谎报、缓报、阻挠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进行规范处置,不仅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卫生学调查,还应及时对可疑食品、生物标本及环境样本进行采集,采样应遵循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的原则,尽可能采集到含有致病因子或其他特异性检验指标的样本,并按要求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需对参与调查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中病人、可疑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和刀具案板等环境标本中分离的食源性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志贺氏菌)进行分析,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分子分型,以推动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识别聚集性病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7.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除上报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外,还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关于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的函》(中疾控疾便函〔2009〕250号)的要求,及时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分级标准一览表
突发事件类型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定级主要依据) |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中的规定(基本报告标准) |
食 物 中 毒 |
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
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
四、质量控制
(一)目的
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技术机构应将监测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本部分只对质量控制要点进行规定。
(二)质量控制要点
1.技术培训和指导。
(1)县卫健局应组织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卫生院)进行相关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强化培训,使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卫生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监测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等。
(2)县疾控中心应积极参加市疾控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和指导。
2.流行病学调查质量控制。
(1)调查人员的质量控制:流行病学人员应掌握调查对象的选择以及调查表的使用,明确病例和对照纳入标准,明确调查意义,了解设计原则,熟悉调查表内容,掌握调查询问方法。对调查员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调查。
(2)调查过程的质量控制:采用统一的调查问卷,保证每个调查员对调查问卷的理解完全一致,调查过程中需保证两名调查员同时在场,调查结束后需有两名调查员现场确认签字。
(3)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员需对调查问卷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保调查问卷无缺项漏项、无填写不清、无逻辑错误;数据录入完成后,由数据录入员进行第二次数据审核,确保调查问卷和数据库中数据完全一致,无缺项漏项、无逻辑错误、无异常值;数据上报前,由调查负责人完成第三次数据审核。
3.实验室质量控制。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检测病原菌检测项目的技术能力。实验室质量监督员负责实验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检测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2022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执行,标本运输、实验操作、菌株保存及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等应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开展生物标本检验实验所需的试剂耗材应进行技术验收和质量评价。
(4)检测实验室积极参加外部能力验证,同时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4.数据审核与管理。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卫生院)应加强对监测信息的自查和核实,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2)建立监测数据逐级审核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
5.技术指导与考核。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全县的质量控制考核。同时负责组织对全县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的监测医院(卫生院)和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并对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每年不少于1次。
(1)技术指导要求。
①组织管理。
a.县卫健局应明确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相关科室及负责人,并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培训和技术指导。
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专管人员和数据审核上报人员。
c.监测医院(卫生院)应指定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相关科室和专管人员、网报人员。
②技术培训。
a.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协助县卫健局负责对本县所有基层医院(卫生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再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所有培训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b.县卫健局和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队伍,加强培训,规范调查处置。
c.基层医院(卫生院)的专管人员、医保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疾控中心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且每年基层医院专管人员至少应组织一次本院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所有培训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③工作实施。
a.所有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卫生院)应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按国家和市级方案时限要求进行网报。
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进行规范化处置,开展调查的同时,如有样品采集,要重视采样的及时性、针对性、适量性和不污染原则,及时检测,并按要求及时向市疾控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撰写,并在调查完毕后7天内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c.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卫生院)应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完成季度、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卫健局。
d.监测医院(卫生院)应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完成季度、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并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有零报告的医院(卫生院),应在工作总结中说明零报告原因,并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技术指导与考核指标。
a.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全县的质量控制考核。对辖区内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中心和监测医院进行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1次。
b.所有监测医院(卫生院)应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并按要求及时网报,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需达100%。
c.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应规范,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撰写应规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