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省、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指导监督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监管、反馈机制。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商业医疗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八)贯彻执行医疗救助政策,承担医疗救助及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乡镇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计生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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