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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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规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县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协调全县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小城镇和村寨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

(九)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企业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工作。

(十)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十一)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建筑节能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查辖区内建筑节能方案;指导村镇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

(十九)参与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