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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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微信公众号是本局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

第五条本机关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微信公众号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承办机构;

(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它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信息。

第七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

(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

(四)裁量标准;

(五)救济途径;

(六)监督方式。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本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本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本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本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本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它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所属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各相关科室和局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科室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