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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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阶段所进行的跟踪记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下列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接受群众举报或者接到指令后现场处置;

(二)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现场询问、勘验、检查;

(三)先行登记保存;

(四)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六)留置和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七)拆除违法建设等强制执行;

(八)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活动;

(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十)其它进行现场执法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九条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及周边环境;

(二)现场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和罚没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以及其它可以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四)查封施工现场。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其它。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音像记录。

第十条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它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一条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对于以下情形的音像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它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先由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再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资料,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制相关信息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登记,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它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执法音像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局机关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年度考核,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

(七)其它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