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字体: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开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我局对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我局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进行书面审查、复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三条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

第五条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审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工作。

第六条 办案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提交。

第七条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接到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案审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依据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部门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处罚是否适当。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适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移送等。 

(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案件,提出办案部门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报案审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对案件审核人员提出需要修改的案卷,办案部门在修正或补充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送审复核,再次审核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审核完毕,应当在《案件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收到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案审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经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审核或案审领导小组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办案部门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