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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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

(三)强制拆除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设备;

(四)提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案件;

(七)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九)其它应当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成立局重大案件集中讨论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三日内提交局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材料后三日内拟定召开讨论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报领导小组确定后,提交集体讨论,并在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送达承办部门,并将案件讨论结果经审批同意后由案件办理人员继续履行后续处罚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第六条案件讨论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如经过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案件办理人员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和证据,并作说明;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案件讨论过程中参与人员发表意见;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九条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它决定。

第十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