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阳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违法行为程度 |
处罚裁量标准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
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变更用途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的 |
不予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原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补建或赔偿,处以市场评估价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原状,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补建或赔偿,处以市场评估价格1.5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补建或赔偿,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2 |
对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未密闭、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拋撒、遗漏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立即清除,未造成路面污染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清除,不清除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责令清除,不清除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责令清除,不清除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3 |
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以及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立即改正,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201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3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 |
对新区开发、旧城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未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5 |
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1%以上4%以下罚款 |
|||||||||||||||||||
|
6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1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1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7 |
对随意倾倒、拋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10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2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8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1元20000元以上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1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
|
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处置企业处以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处以15001元以上(含)2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处置企业处以70001元(含)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处以2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处置企业处以80001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1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01以上50000以下罚款 |
|||||||||||||||||||
|
1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20001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单位处以35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1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单位处以6001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501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2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单位处以8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1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
|
14 |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5 |
对道路、广场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1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4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6 |
对管理养护单位在公共绿地和树木不及时清除垃圾杂物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7 |
对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炉具,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堵塞排污管、沟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1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9 |
对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0 |
对单位和个人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1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4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21 |
对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以及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等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22 |
对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3 |
对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201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2001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1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1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24 |
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2001以上21000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1001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
|
25 |
对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维修、保养工作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1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4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26 |
对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元以上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1元以上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元以上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
27 |
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取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28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未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导致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29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市场评估价3.5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市场评估价4.0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30 |
对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31 |
对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
|
32 |
对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
|
33 |
对不按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
|
34 |
对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5 |
对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6 |
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7 |
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8 |
对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39 |
对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0 |
对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1 |
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42 |
对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者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1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3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处罚 |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12001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201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21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1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45 |
对垃圾不实行袋装、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或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6 |
对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不按指定收集场所投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1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7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8 |
对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9 |
对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户外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51 |
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广告牌匾、灯箱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其他存在坠落、脱落或者风吹飘落、倒塌隐患的处罚 |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2 |
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场(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3 |
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0001元以上3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35001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4 |
对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在建(构)筑物的露台、阳台、天台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1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经营性单位处4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1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5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罚 |
《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3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6 |
对在城市范围内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
《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3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7 |
对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
《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3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8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城镇车行道及人行道、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
《贵阳市治理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散发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3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9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60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61 |
对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20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对个人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62 |
对未对公厕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和保洁工作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01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4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4 |
对从事环卫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环卫作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运往指定场所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1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4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5 |
对携犬进入商场、饭店、学校、医院、机关、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航空港以及管理单位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6 |
对携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车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7 |
对携犬踩践公共草地花圃的处罚 |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8 |
对未及时清除犬粪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69 |
对发生遗弃所养的犬行为的处罚 |
《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70 |
对在市区行驶的施工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带泥上路和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车辆未密封或未采取覆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承担清除费用,处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71 |
对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清除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72 |
对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
|||||||||||||||||||
|
73 |
对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
74 |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
75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201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3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76 |
对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201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个人处以以上3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77 |
对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1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78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
79 |
对垃圾不实行袋装、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或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1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7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80 |
对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处罚 |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6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81 |
对城市范围内采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82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
83 |
对在城市范围内未按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351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每平方米40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倍土地出让金罚款 |
|||||||||||||||||||
|
84 |
对损坏城市范围内树木花草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5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85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范围内树木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5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86 |
对在城市范围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5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87 |
对损坏城市范围内绿化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5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88 |
对在绿地内取土、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1.5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成损失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89 |
对擅自占用城市范围内绿地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1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90 |
对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承揽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
《贵阳市绿化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14%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4.1%以上17%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7.1%以上20%以下罚款 |
|||||||||||||||||||
|
91 |
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1以上50000以下罚款 |
|||||||||||||||||||
|
92 |
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二)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98 |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99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0001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5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0 |
对城市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1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1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02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1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7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3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1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2001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104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1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4001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7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5 |
对未在挖掘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06 |
对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07 |
对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挖掘手续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08 |
对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09 |
对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10 |
对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11 |
对在道路挖掘施工中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12 |
对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提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接收管养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价工程0.5%以上1%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价工程1.1%以上1.5%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造价工程1.51%以上2%以下罚款 |
|||||||||||||||||||
|
113 |
对未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醒目处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114 |
对施工现场未悬挂挖掘许可证,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文明施工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115 |
对施工完毕,未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并且未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1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11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转让、出租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17 |
对建筑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未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18 |
对占用期满未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19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20 |
对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未顶管施工或按路宽分半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21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未与产权单位协商,未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不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122 |
对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回填泥土含有垃圾及其他杂物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2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未履行以下规定的处罚: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24 |
对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雨污混流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25 |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未造成设施损毁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以上6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1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1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126 |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1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127 |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8 |
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占、掘道路的处罚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依法赔偿,处以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依法赔偿,处以6.1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依法赔偿,处以8.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
129 |
对不按《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0 |
对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1 |
对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未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的处罚 |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2 |
对违反《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维护、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的;(三)未配备专人进行巡查、维护,或者发现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破损、缺失、老化等情况不按规定处理的;(四)发生事故后,未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的;(五)发现不属于自身责任范围需要处理的安全隐患或者事故不立即通知权属单位的;(六)未按照规定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将不便拆除的管道及检查井封填的。 |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501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以6001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7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以6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3 |
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修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4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3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6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135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136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公安部门审批,将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开上城市桥梁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3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6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137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3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6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138 |
对违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未配备建设综合管沟或者专业管沟的处罚 |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9 |
对未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架空管线,或者经批准临时架设架空管线到期后未予拆除的处罚 |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1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40 |
对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架,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1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4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撤销特许经营权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撤销特许经营权,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特许经营权,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特许经营权,依法予以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
|
142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43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 |
|||||||||||||||||||
|
144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理或者抵押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 |
|||||||||||||||||||
|
145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 |
|||||||||||||||||||
|
146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擅自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47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1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1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依法赔偿 |
|||||||||||||||||||
|
148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1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1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撤销特许经营权,依法赔偿 |
|||||||||||||||||||
|
149 |
对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仍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1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1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50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减轻、从轻 |
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乙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综合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4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影响规划重新编制的时间超出三个月的;(三)第二次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3次以上的(含3次)或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51 |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不予处罚 |
编制成果5处以下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未造成影响,且及时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处以罚款。 |
城市综合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编制成果5处以下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造成一定影响;(二)编制成果5处以上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二)影响城乡规划编制进程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三)第二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3次以上(含3次)或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52 |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未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减轻、从轻 |
尚未造成影响能并能及时中止所承揽编制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
城市综合局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未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影响城乡规划编制进程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二)第二次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未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未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3次以上(含3次)或者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53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减轻、从轻 |
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
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
法定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资质等级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二)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
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法定 |
||||||||||||||||||
|
严重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影响的;(二)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
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法定 |
||||||||||||||||||
|
154 |
对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减轻、从轻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的罚款 |
法定 |
|||||||||||||||
|
一般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的罚款 |
法定 |
||||||||||||||||||
|
严重 |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3万元下罚款 |
法定 |
||||||||||||||||||
|
155 |
对未按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减轻、从轻 |
勘察、设计成果有5处以下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且未涉及容积率指标,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勘察、设计合同金额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设计成果有5处以下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且未涉及容积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二)勘察、设计成果有5处以上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勘察、设计合同金额1.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中的强制性规定及容积率指标;(二)第二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勘察、设计合同金额1.8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严重 |
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3次以上(含3次)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勘察、设计合同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56-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不予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招拍挂项目,因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增幅在0.05%以内的;总建筑面积10万方-50万方以下增幅在0.03%以内的;总建筑面积50万方以上增幅在0.01%以内的;(2)擅自改变建筑楼层层高,但单层层高改变幅度小于0.1米的,且总高度不违反相关规范的; |
责令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检查,面积增加的补交增加面积相关规费后免于处罚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法定 |
||||||||||||||||||||
|
(二)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尚可改正的 |
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法定 |
|||||||||||||||||||
|
(三)擅自调整平面布置、平面尺寸或±0.00标高或建筑高度且未造成面积增加的,能够满足结构安全、间距、通风、采光要求的,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条件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法定 |
|||||||||||||||||||
|
(四)(1)非招拍挂项目,因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增幅在0.05%以上0.07%以下的;总建筑面积10万方-50万方以下增幅在0.03%以上0.05%以下的;总建筑面积50万方以上增幅在0.01%以上0.03%以下的; (2)非招拍挂项目,擅自扩大建筑红线、扩大平面尺寸、增加层数(含夹层增高)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补交新增面积相关规费。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五)擅自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将原2.2米以上的楼层单层层高改变小于0.2米,且建筑总高度不非凡相关规范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六)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用材、形式的,但能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或则改变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
法定 |
|||||||||||||||||||
|
156-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减轻、从轻 |
(一)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尚且进行±0.00标高以下工程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
法定 |
||||||||||||||||||||
|
(二)擅自改变绿化、环卫、服务、市政、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尚可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三)擅自调整平面布置、平面尺寸或±0.00标高或建筑高度且未造成面积增加的,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条件,引起相邻纠纷,但相邻纠纷可以消除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四)(1)非招拍挂项目,因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增幅在0.07%以上0.08%以下的;总建筑面积10万方-50万方以下增幅在0.05%以上0.06%以下的;总建筑面积50万方以上增幅在0.03%以上0.04%以下的; (2)非招拍挂项目,擅自扩大建筑红线、扩大平面尺寸、增加层数(含夹层增高)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0-3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
法定 |
||||||||||||||||||||
|
(五)擅自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将原2.2米以上楼层单层层高改变在小于0.3米,且总高度不违反相关规定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
法定 |
||||||||||||||||||||
|
(六)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用材、形式,与原审批效果存在差异或者改变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但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
法定 |
|||||||||||||||||||
|
156-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一般 |
(一)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尚完成地面一层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 |
法定 |
||||||||||||||||||||
|
(二)擅自改变建筑红线位置造成位移或者擅自改变标高,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条件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三)(1)非招拍挂项目,因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增幅在0.08%以上0.09%以下的;总建筑面积10万方-50万方以下增幅在0.06%以上0.07%以下的;总建筑面积50万方以上增幅在0.04%以上0.05%以下的; (2)非招拍挂项目,擅自扩大建筑红线、扩大平面尺寸、增加层数(含夹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00-5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 |
法定 |
||||||||||||||||||||
|
(四)擅自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将原2.2米以上楼层单层层高改变小于0.5米,且未违反相关规范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 |
法定 |
||||||||||||||||||||
|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用材、形式,整改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较大或者改变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但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 |
法定 |
|||||||||||||||||||
|
156-4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从重 |
(一)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已完成地面二层以上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二)擅自调整绿化、环卫、服务、市政、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三)非招拍挂项目,擅自扩大建筑红线、扩大平面尺寸、增加层数(含夹层)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四)(1)非招拍挂项目,因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总建筑面积10万方以下建设项目增幅超过0.09的;总建筑面积10万方-50万方以下增幅超过0.07%的;总建筑面积50万方以上增幅超过0.05%的; (2)擅自改变建筑楼层层高,将原2.2米以上楼层单层层高改变大于0.5米;将原2.2米以下的楼层层高调整至2.2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计算误差或擅自调整改变平面尺寸、建筑层数等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 |
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超增部分,不能拆除的,没收超增部分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六)擅自改变原架空层、设备(结构)转换层使用性质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七)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用材、形式的,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和原审批效果相差较大,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 |
法定 |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法定 |
|||||||||||||||||||
|
157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不予处罚 |
在6个月内未报送资料,责令限期补报后,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不予罚款;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在6个月内未报送资料,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在1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法定 |
||||||||||||||||||
|
一般 |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1至3个月的,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补报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时间超过限期3至6个月的, |
处4万元以下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超过限期6个月以上仍不补报或补报不合要求的 |
处5万元罚款。 |
法定 |
||||||||||||||||||
|
158 |
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不予处罚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 |
不予罚款;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在10日以内的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超过10日以上的20日以下的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7元罚款。 |
法定 |
||||||||||||||||||
|
一般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超过20日以上的30日以下的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超过30日以上的50日以下的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5元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超过50日的 |
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
法定 |
||||||||||||||||||
|
159 |
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减轻、从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能在2年内予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能在4年内予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7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造成严重后果,能在5年内予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9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60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减轻、从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造成严重后果、但尚可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一般 |
造成严重后果,难以全面恢复的,但恢复程度在80%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从重 |
造成不可恢复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定 |
||||||||||||||||||
|
161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 |
不予罚款; |
法定 |
|||||||||||||||
|
减轻、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在10日以内的 |
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
法定 |
||||||||||||||||||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10日以上的2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20日以上的30日以下的 |
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的罚款。 |
法定 |
||||||||||||||||||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时间超过30日的 |
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