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搬迁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2.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搬迁对象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满足下列两项基本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②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③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④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⑤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③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④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⑤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3.严禁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范围的情况:
(1)严禁将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整体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纳入搬迁对象;
(2)严禁将工程移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移民、征地拆迁人口纳入搬迁政策补助范围;
(3)已享受过2012-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搬迁范围;
(4)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程序:
由各县(市、区、特区)组织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和乡(镇)、村干部组成的若干工作小分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基层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了解,按照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再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等11个步骤进行搬迁对象识别。
5. 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政策:
搬迁对象搬迁后,其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及圈舍、生产用房等所有附属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进行复垦复绿。不愿意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的农户,不能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严禁超标准建设安置房。
7.住房建设方式及成本控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实行政府统规统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房屋主体造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0元,房屋简装修成本原则上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1.5万元,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人均2万元。
(2)同步搬迁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1.5万元,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人均2万元。
9.住房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安置住房。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节余资金首先用于住房简单装修,在此基础上仍有结余的,用于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不得向搬迁群众发放现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由政府统筹用于建设集中安置点内部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发给搬迁对象。对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给予搬迁户人均0.3万元的复垦复绿补贴。
二、后续扶持政策
农户搬迁后,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
11.户籍迁移政策:
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2. 社会保障政策:
按照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按安置地标准纳入城市低保。
13.公共教育服务政策:
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或者通过新建、改扩建教育项目,确保教育学位能够满足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
14.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合理配套建设安置点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
15.社区综合服务政策:
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便民利民服务工程,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
16.搬迁劳动力培训政策:
统筹各相关部门培训资源,对搬迁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全员培训,不断提升就业技能。
17.就业扶持政策:
拓宽就业渠道,大力推进和精准落实搬迁劳动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围绕当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挖掘就业岗位,促进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巩固外出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搬迁劳动力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办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开发弹性工作制就业岗位,重点促进留守妇女和老年人居家就业;统筹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护河护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多层次优先落实困难人员就业。
18.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安置点利用现有资源,组建建筑施工队、家政服务、保洁、物业管理公司等,增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和经营主体,尽可能为安置点配套建设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建立完善产业和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搬迁群众从产业发展中获得稳定收益。
19.迁出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稳步推进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搬迁户宅基地复垦复绿的土地计入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鼓励群众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政策优先实施。对确权颁证的搬迁户林地,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20.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曰、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开展感恩教育、普法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创建文明社区,培育市民意识,引导搬迁群众逐步由乡村居民向城镇市民转变,更快更好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21.社区治理政策要求:
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安置点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下、1000人及以上的,可结合实际设立1个或多个社区居委会,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进安置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合理设置警务室,县域内安置的,警力人员编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内部统筹调剂解决。
22.基层党建政策要求:
设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的,及时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乡镇进行管理。配强干部队伍,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选派正式千部担任,或从社区居民中选举产生。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水库移民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学历教育补贴
补助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扶持人口),考取并就读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学历教育每人只补贴一次。
补助标准:
1. 考取并就读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2. 考取并就读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参加中职教育,符合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职业教育培训
补助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扶持人口), 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认可资格证书的。
补助标准:按培训缴费发票金额的45%补贴。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购置农机具补贴
补助对象:已享受购置农机具补贴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户(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移民户)。
补助标准:在农机部门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金额给予10%的附加补贴。未获得农机部门补贴的,不给予本附加补贴。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直补资金
扶持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人口。
扶持标准:600元/年·人。
扶持年限:
1.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水库移民的其它遗留问题。
扶持方式:项目扶持。
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4个大类36个小类 87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16个乡(镇)硒城街道办、云开街道办、紫兴街道办。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以户为单位申报,原则上每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三、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销企业(含进行直销的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3.核验公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农业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请后,县农业部门通过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申请表、明细表等)。
若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4.资金兑付。县农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县农业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业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须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业、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部门的,由县农业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部门的,则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资金”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已按照县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市农委进行备案。
农业保险
一、中央政策性保险
保险品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作物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保费保额:
1.水稻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玉米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2.小麦保额480元/亩,保费12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3.油菜保额500元/亩,保费2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4.马铃薯保额580元/亩,保费20.3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5.奶牛保额8000元/头,保费480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6.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保费75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7.育肥猪保额800元/头,保费32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8.作物制种(水稻、玉米)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9.作物制种(小麦)保额500元/亩,保费15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一)省级政策性保险
保险品种:肉鸡保险、蛋鸡保险。
参保对象:肉(蛋)鸡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保额保费:
1.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肉鸡保额为25元/只,保费为0.5元/只;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肉鸡保额为40元/只,保费为1元/只。
2.蛋鸡保额为40元/只,保费为1元/只,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肉(蛋)鸡保费省级承担70%,市、县级承担10%,自缴10%;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肉(蛋)鸡保费省级承担50%,市、县级承担10%,自缴30%。
(二)中央财政奖补试点保险
保险品种:茶叶保险、蔬菜保险
参保对象:我县区域内集中连片种植茶叶、蔬菜的企业、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保额保费:茶叶、蔬菜保额为1200元/亩,一般种植户、企业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费率为5%,建档立卡贫困户费率下降20%。建档立卡贫困户茶叶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10%;其余经营主体主体茶叶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4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20%。建档立卡贫困户蔬菜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5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5%;其余经营主体主体蔬菜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4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20%。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保险品种:果树、油茶、中药材、高粱、鸡蛋价格、生猪价格。
保额保费:
1.果树幼苗保额为500元/亩、初果保额为1500元/亩、盛果保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2.油茶保额为8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3.中药材保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4.高粱保额为8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5.鸡蛋价格保额为7.4元/公斤,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6.生猪价格保额为141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现行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内容:
育肥猪、家禽死亡赔偿。
政策对象:
生猪:全县的育肥猪养殖场(户);
家禽:全县的家禽养殖场(场)户。
政策要求:
对死亡的育肥猪或者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策条件:
育肥猪存栏量不做要求,购买保险的育肥猪,每头体重须达到20kg以上;
家禽散养户每批次存栏200羽以上,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每批次存栏2000羽以上,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购买标准:
生猪:1头育肥猪总保费32元,农户交4.8元,国家财政补交27.2元。
家禽:散养户肉(蛋)鸡保费为1元/羽,散养户每羽承担1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90%保费;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肉鸡保费为0.5元/羽、蛋鸡保费1元/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承担3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70%保费。
理赔条件:
育肥猪:死亡1头,理赔1头 ,死亡的育肥猪体长1m以上;
家 禽:24小时之内,死亡数量占总存栏量的5%以上。
理赔标准:
育肥猪按照800元/头的标准赔偿(如达不到1m,按实际长度× 800元进行理赔);
家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饲养的肉鸡每羽保额25元,蛋鸡每羽40元;一般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饲养的蛋(肉)鸡每羽保额40元。
赔偿方式:
由经办机构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户。
理赔程序:
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核查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无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争议处理:
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2.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3.生猪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
2.参保条件
2.1参保品种:80天出栏肉鸡和120天以上优质肉鸡。
2.2①年出栏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②投保标的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3年出栏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来确定,饲养密度最高不超过12羽/平方,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投保数量分摊原则:优质肉鸡按12个批次将年出栏量进行平均分配,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计算
3.1保险费率:5%
3.2保险价格:80天出栏肉鸡为9.6元/公斤;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14元/公斤。
3.3约定出栏重量:80天出栏肉鸡为2.5公斤/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3.5公斤/羽。
3.4保险金额:80天出栏肉鸡为24元;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49元。
①保险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公斤)×约定肉鸡出栏重量(公斤/羽)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羽)
②保险数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出栏量。
3.5保费:80天出栏肉鸡保费1.2元/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保费2.45元/羽。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肉鸡价格保险属于省级政策性家禽保险,各级财政、投保
人承担比例如下:
4.1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30%。
4.2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承担10%。
5.出栏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出栏均价根据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http://nync.guiyang.gov.cn/)发布的价格数据计算,保险公司按照每半月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出栏均价。
6.赔付方式、理赔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结算期内的出栏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肉鸡价格保险的结算期为1个月。保险肉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保险肉鸡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赔偿金额计算:
6.3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出栏均价)×约定出栏重量,除另有约定外,每个结算期的保险数量=年出栏量÷出栏批次
6.4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蛋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
2.参保条件:从事蛋鸡养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均可投保本保险①蛋鸡的月平均存栏量10000只以上;②蛋鸡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标的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1根据鸡蛋的年产量按年度投保,鸡蛋年产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蛋鸡年存量来确定,一只蛋鸡的最高产量不超过17公斤。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承保数量分摊原则:投保时,约定按照12个批次将承保数量平均分布到保险期限内的12个月。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保险金额及费率
3.1鸡蛋保险价格:7.4元/公斤
3.2保险金额:每公斤保险金额 =7.4元
3.3保险产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产量;
3.4保险费率及保费:保险费率5%,每公斤保险费为0.37元。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鸡蛋价格保险属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承担20%。
5.鸡蛋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鸡蛋均价以农业农村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平均价格在结算期内的均价为依据,该价格农业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6.赔付方式、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结算期内的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鸡蛋的结算期为1个月。蛋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蛋鸡及保险鸡蛋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
6.3赔偿金额计算
鸡蛋均价以农业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价格为依据,该价格农业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对应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鸡蛋均价)×对应结算期保险数量(公斤)。
6.4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取签单次月1日为保单的保险起期。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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